刑事抗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通过刑事抗诉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绿色检察”为引领,践行各项检察监督工作职能,提出抗诉的被告人李某猥亵儿童案,经二审终审后近日已成功改判。

被告人李某自2015年在宁夏彭阳县城开设辅导班以来,利用为招收学生补课的便利,分别对四名幼女实施了猥亵行为。2018年11月7日我院以李某涉嫌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13日原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我院收到判决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对多名儿童实施猥亵行为,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给被害人带来了严重的身心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再无其他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故认为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且未对其判处从业禁止。据此,我院提出抗诉。固原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抗诉理由充分,予以支持。2019年3月18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由一审判处两年有期徒刑改判为三年,并判处从业禁止五年。

近年来,幼儿园和中小学以及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教职员工性侵学生案件呈上升趋势,这些案件的发生不仅给被害儿童和家长造成严重伤害,而且危害校园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此,我院始终坚持对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对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决从严从重惩处。同时,利用各个检察工作环节和诉讼阶段,以全面综合司法保护为方向,切实加强未成年检察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

在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犯罪的同时,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刚性作用,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校园日常管理漏洞,教师管理措施缺失和学生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等问题,2017年以来我院及时向学校、教育部门、文化监管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11份,建议完善教师行为规范,强化教职人员管理和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加强对其他从业人员校外辅导监管,得到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及时整改,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我院及时回应校园性侵、校园欺凌等社会热点问题,适时开展“检察开放日”和“法治进校园”活动,通过检察长担任学校法治副校长讲授法治课,学生、家长积极参与征文大赛活动等方式,积极参与校园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来源:原州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