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下午,涟水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原涟水县徐集乡财政所所长钱培仁贪污、挪用公款一案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钱培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钱培仁所退现暂存于涟水县监察委员会账户上的人民币428895元系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0年4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钱培仁利用担任涟水县红窑镇财政所所长的职务便利,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先后分三次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428895元。2010年12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钱培仁利用担任涟水县红窑镇财政所所长和负责涟水红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务管理的职务便利,先后13次挪用公款借给他人用于营利活动或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共计人民币471万元。法院依法审理认定:被告人钱培仁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数额巨大;挪用公款借给他人用于营利活动或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且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钱培仁在留置期间,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钱培仁如实供述其挪用公款犯罪事实。

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培仁如实供述挪用公款同种罪行较重的犯罪事实,一般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钱培仁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视听涟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