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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公安局永清派出所

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公告

当前,公安机关正在开展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清查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商品房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管理通告如下:

一、永清县城区范围内单位或个人已出租自有房屋的,出租人应于3日内,主动到永清县公安局永清派出所登记备案。承租人是外来流动人口的,应当带领其到永清派出所申报居住证登记,并申领居住证。

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2.房主及承租人身份证原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原件。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若不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四、近期公安民警进行上门走访登记,请配合公安民警工作。

五、办公地址:永清县永清镇裕华街2号永清派出所户籍室,办公电话: 0316- 5695110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