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诉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因此,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是我国法定的证据类型之一。
虽然录音证据是得到认可的,但用不正当的手段偷录音却是违法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若获取录音的手段不合法的,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也就是说,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偷录的录音成为合法证据必须符合以下几点:
一、不得(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三、不得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倘若在私密场所录制,涉及他人隐私、商业秘密,甚至通过逼迫手段获得的录音,都是不合法的,不得作为合法的证据材料使用。倘若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及犯罪。
在录音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录音内容的双方最好是案件当事人,且最好能在录音当中直接点名双方的身份信息,更直接也更有约束力。
二、聊天要有目的性,诱导对方说出自己需要的信息。
三、以协商的语气进行交谈,说话过于暴躁可能被认定为威胁、恐吓、欺骗。
四、最终录音材料提交的方式是“文字稿+光盘”,因此,录音时长不能过长。
五、录音应保证前后紧密连贯,排除剪接或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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