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市民、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城区市容市貌,全面提升市民生活的幸福指数,县政府决定在县城区内开展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对标《国家卫生县城标准》,依据《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结合我县县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保持建筑物和构筑物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阳台封闭,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产权单位或个人应在限期内修整、改造或拆除。(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或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整改的,由相关部门组织强行拆除,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对建筑立面进行建设或者改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代为改正,改正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未经批准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设立广告牌,张贴门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或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清理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二)机动车停车场、自行车存车处在征得城市公安交通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城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批规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要规范,在划定区域内停车,不得乱停乱放;商户不得私设停车场、不得占用停车场,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罚款或扣留车辆。(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三)车辆在城区运输货物时,应密封、包扎、苫盖,不得泄漏、抛撒。运输流浆体、散装货物不做密封、包扎、苫盖,造成泄露、抛洒的,可根据情节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抛洒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四)临街的建设施工现场必须进行围档,设置明显标志,脚手架应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竣工后10日内应清理和平整完毕场地,不设护栏、不作遮挡,或者竣工后不清理现场的,可根据情节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建筑垃圾、渣土、生活垃圾等未按规定处置任意倾倒的,除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根据情节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五)城市街道、广场等区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和全日保洁。居民区、小街巷由社区负责督促物业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各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由各单位负责清扫、保洁,下雪后应及时清理冰雪。(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六)各类市场的环境卫生由市场的主办单位负责,也可有偿委托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清运和处理。集贸市场应当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场内及周边环境整洁,经营者要配置必要的垃圾收集设施,必须保持摊位整洁,杜绝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早市、夜市、临时农副产品市场应当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不得违规占道。收市时应当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临时饮食摊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或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清理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七)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的,应当符合城乡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再生资源回收站不得设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违法占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

(八)各单位和居民必须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不准乱泼污水,不准向下水道倾倒餐厨废弃物,不准由楼上向下倾倒垃圾废弃物,不准随地吐痰、便溺,不准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不得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违反上述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外,根据情节处以五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禁止在城区饲养家畜家禽,饲养信鸽必须经信鸽协会审核同意。居民饲养宠物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要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必须看管好各自饲养的猫、狗等,否则政府将按流浪狗、流浪猫予以处置。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拒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九)禁止单位和个人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建筑施工、房屋室内装修应当限定时间,商业娱乐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十)违法围挡、侵占、损毁园林绿地,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或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条 )

特此通告

寿阳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