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有能力还钱
却一直拖着不还
最后“上榜”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是一种什么样的体验?
让我们来问问这群人!
威海高区法院集中曝光54名失信被执行人
别再借钱给他们了!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张本林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萍木方款8.4万元,并支付2014年7月20日至2016年12月30日的利息1.1万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梁滋涛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威海市顺治通运输有限公司9 000元及利息;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红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杨佳霖50000元。
案件受理费525元及全部执行费用被告王红梅负担。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广元市欣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树荣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邢庆伟借款100万元,并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被告刘永波、白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历荣、王建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威海高区百纳民间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550526元及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全部执行费用被告历荣负担。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履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徐开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德敏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9285.72元及延迟履行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其中3562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况: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高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春丽、孙宏英借款11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1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 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被告负担。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历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威海高区百纳民间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55052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1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全部执行费用被告历荣负担。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况: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徐红念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桂香,鞠洪淑,曲英环10000元及延迟履行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于利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柄钧借款人民币23 000元并以14 000元、9 000元为本金分别自2015年8月17日、2015年8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原告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元,由被告负担。
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形: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0150元及利息。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梁建军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威海成大工贸综合有限责任公司1429029元及延迟履行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人王耀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执行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况: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付玉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国傲精华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156137-4)借款300000元。(自2012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支付案件受理费87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66224.22元及利息。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4.6万元及利息。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06124元及利息。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21350元及利息。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婚生子张聖涵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自2015年8月1日起,于每月10日前给付子女抚育费800元,至婚生子独立生活之日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陈久华于判决书生效后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08614.93元及延迟履行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61273元。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98832元及利息。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131492元
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形: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李屹于2018年3月5日前先行偿还原告借款15 000元,剩余15 000元于2018年5月15日前偿还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于娜欠付原告张德波工程款共计492 000元及滞纳金50 000元,合计542 000元,被告于娜于2017年9月28日前先行偿还100 000元,于2017年10月31日前再偿还100 000元,剩余342 000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全部还清;若被告于娜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任何一笔款项,则原告张德波有权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款项,并要求被告另行支付原告滞纳金70 000元;案件受理费4 971元,申请费3 620元,共计8 591元,由被告于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部分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孙荣君、阮旭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小波支付股权转让款3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 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孙荣君、阮旭兰负担。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刘小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返还原告沃夫刚(SAMPL WOLFGANG)人民币350万元。案件受理费被告刘小辉负担17 140元,财产保全费被告刘小辉负担2 5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部分未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张代朋给付原告王昊借款人民币200 000元及利息。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李松国偿还原告借款60 000元及利息。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张军辉支付原告许丽静广告制作费10 000元。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况: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4万元及利息。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4294元及利息。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王春玲于偿还原告借款342 193元及利息,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329706元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申请人姜威、李盼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天荣201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862元
案件执行费合计475元由被申请人姜威、李盼负担。
被告梁玉芳偿还原告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邵茂奇给付申请执行人欠139681.61元。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威海大唐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人民币134 793.4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996元、公告费840元,由被告威海大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况: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威海建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白玉姣34520元及延迟履行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威海鲁明轩家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毕务琳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的房屋租金409787.67元;二、驳回原告毕务琳要求被告威海鲁明轩家具有限公司赔偿房屋维修费用131000元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3元,鉴定费20000元,由原告毕务琳负担7724元,被告威海鲁明轩家具有限公司负担16919元。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50535元及利息。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31802元及利息。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830608.21元及利息。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威海基弘塑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卫东借款150 150元并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欠款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赔偿原告利息损失。
案件受理费3303元,公告费840元,共计4143元由被告威海基弘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威海智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65693元。
威海斯塔耐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王家墨劳动报酬24789.9元。
负担本案执行费472元。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630620元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177640元
别想侥幸“赖”着不还钱
为了避免受到更多限制和惩戒
失信被执行人们
赶快去履行你们应尽的义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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