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浙江省高院公开一起奔驰4S店欺诈案。

该事件的二审判决书

被告杭州中升之星汽车有限公司因偷换进口奔驰轮胎构成欺诈,被法院判决“退一赔三”,赔偿消费者270万元。

杭州中升之星4S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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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车管所上牌被拒,被告知涉嫌改装

2017年2月,王女士在杭州中升之星汽车有限公司看中一台进口奔驰CLS320轿车,双方签订销售合同后,3月15日王女士支付了65.8万购车款和1.4万服务费,随后提车。

然而,当王女士到车管所上牌时却遭到了拒绝,车管所工作人员告诉王女士,她新购的奔驰车涉嫌私自改装,这把王女士吓了一跳,到底是怎么回事?

车管所告知,根据《车辆一致性证书》及海关车辆检测单显示,奔驰CLS320轿车轮毂及轮胎应为19寸,而王女士的这款却是18寸,与原车型号不符,被人更换过。

奔驰CLS320轿车

王女士认为该4S店以次充好、隐瞒更换轮胎涉嫌欺诈,要求4S店将车轮换回原厂件,并赔偿损失5万元,这一请求遭到4S店拒绝。

于是,王女士将杭州中升之星汽车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02

庭审细节

4S店称途中擦伤,售卖时已降价12万

在法庭上,王女士气愤地说,交车时4S店并未告知她车辆的4个原厂轮毂及轮胎均被更换,并且,该车的真实生产日期也被销售人员刻意隐瞒。

被告杭州中升之星汽车有限公司在法庭上辩称,该车在运输途中的确有少部分擦伤,到店后19寸轮胎没有货,才临时更换上18寸轮胎并放在展厅展示。王女士购车时,该型号仅剩下展示车,经双方议价后,该车降价12.5万出售了王女士。

被告称,王女士购车前轮胎已经被换成18寸,她决定购买的也正是这一辆展示车,不存在故意欺诈。

对此,王女士提交了海关进口证明书等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到中国时间是2016年8月,进关时轮胎与原车标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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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判罚退一赔三

法院经审理认为,购车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涉案车辆曾更换轮毂及轮胎,且型号与原车不符,该情况未向原告告知,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法院认为,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商,事发时,涉案车辆的同款车型仅此一辆,作为车辆重要且明显组成部分,轮毂与轮胎瑕疵表现明显。被告隐瞒上述情况主观故意明显,构成销售欺诈。

法院一审判决书

依照法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赔偿数额为原价三倍。一审法院判决,该4S店退还王女士65万购车款及服务费、保险费及押金,同时赔偿王女士19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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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后续

4S店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被法院驳回

杭州市滨江区法院一审判决后,杭州中升之星汽车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杭州市中院。

2018年8月3日,杭州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杭州中升之星汽车有限公司擅自将车辆的原装轮毂轮胎更换成尺寸不配套的旧轮胎,事前未告知消费者,构成欺诈,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二审判决书

近期,西安奔驰车主维权一事在网上持续发酵,一系列问题被相继曝出,其中就包含小甲昨日《奔驰事件持续发酵,背后是万亿市场的的毒瘤!》提到的“金融服务费”。

该案件最终会如何处理,还待进一步调查,甲乙丙丁网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