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郑某兴、郑某穆在某镇合伙经营凉茶店。2018年初,郑某兴向郑某穆提议,在销售的凉茶中投放消炎药以提高凉茶效果及经营效益,后郑某穆在熬制的“下火王”凉茶中投放消炎药并进行销售。同年5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到该凉茶店中调取“下火王”凉茶样品后送检,发现上述凉茶中检出对乙酰氨基酚成分,含量为 1679.2μg/ml。2018年9月,郑某兴和郑某穆被公安人员抓获。2019年1月,人民法院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郑某兴、郑某穆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各处罚金1万元。
评 析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一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如果由于行为人自身的认识能力和水平的局限,误把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当作食品添加剂加入食品中,即便造成危害后果,也不应构成本罪。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上述两种行为之一,无论是否导致危害结果,均可构成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8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对乙酰氨基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 (二部)中列明的药品,不得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且“对乙酰氨基酚”是医学上的止痛药,不同人群服用的剂量均有严格限定,若不慎过量使用,则会导致肝肾功能异常。
本案中,郑某兴、郑某穆二人为追求凉茶效果,在其经营的凉茶中添加法律、法规禁止添加、使用的药品,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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