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桓台县黄振水“贪污案”,备受社会广泛关注。合法取得拆迁补偿款,被当地法院判决“贪污罪”。当地桓台县马桥镇镇长书记,严重渎职“违法征地”,不登记土地“权属” ,直接造成冤假错案。全村1200名成年人,有1000人自发联名为他鸣冤。合法取得拆迁补偿款,为何被判“贪污拆迁补偿款”?黄振水案件的背后,谁是幕后黑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近日,山东桓台县马桥镇马桥村,村长黄振水被判“贪污罪”,在当地引起强烈社会反响。黄振水租赁土地从事养殖业,黄振水与村委会签订有租赁合同,且每一年都给村委会缴纳租金,马桥镇政府要征用黄振水的承包租赁土地,马桥镇政府给村委会拨付拆迁补偿款,黄振贪却被判贪污罪,判决贪污拆迁补偿款。被社会称之为“中国最牛的贪污案”。

1994年4月20日,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马桥村黄振水,与该村村委会签订了《果园北段土地承包合同》,双方约定承包期限为10年,黄某每年支付2900元,如因国家和村委会利益需征用承包地,则对损失应给予补偿。

2008年8月27日, 黄振水与村委会续签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土地内建筑物按原合同(1994年)可保留使用。但早在2007年7月12日,桓台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就下达了(2007)第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为马桥村黄振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2006年以来占用马桥村1740平方米土地建设大型养殖厂房,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43条和第44条规定,依据第76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作如下处罚:限期拆除,恢复原状,罚款34800元。

2012年,马桥镇政府因规划建设该镇中心生活区二区,需占用马桥村的土地,其中包括黄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协议中的承包地。同年8月,镇政府拨款给村委会270多万元用于拆迁补偿,因黄振水的承包地也在这次征地拆迁范围内,当年10月村委会就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了黄振水。

因为得到了上述补偿款, 黄振水后被法院判决犯有贪污罪。虽然缴纳了罚款,但并未履行限期拆除,违法性质没有改变,仍属于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4条第二款规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因此,黄某取得拆迁补偿款缺乏法律依据。此外,黄振水作为行政处罚相对人,是明知违法建筑不应得到补偿的,他在协助马桥镇政府办理拆迁补偿款工作时,利用职务便利隐瞒自己私自修建的两个仓库(原养殖厂房)作为非法占地本应拆除的事实,骗取补偿款,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专家说法】黄振水“不具备”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针对此案,北京全维和谐法律咨询中心法律专家委员会陈思主任认为:黄振水案涉及三个法律问题:

农村养殖厂房从事养殖“没有改变土地用途”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在2007年发布《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因此, 黄振水在其承包的耕地上建设养殖厂房,不能简单认定为改变了土地的使用性质,也不能简单就认定为“违法建筑”,需要结合相关事实予以认定。如果该养殖厂房符合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的认定标准,在划入拆迁范围后,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款。

关于黄振水案的行为是否涉嫌构成贪污罪的问题:

如果黄某仅仅是协助政府办理征地拆迁事宜,未实际掌握拆迁补偿款,而他又实际承包在先,镇政府征地在后,则不应认定黄振水犯贪污犯罪。根据2012年10月7日,淄博市人民政府淄政土(使用)【2012】24号《关于马桥镇中心生活区二区项目使用土地的批复》内容显示:同意将马桥镇农用地4.007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因此陈主任认为,黄振水2006年占用马桥村建设养殖厂房(用于农村养殖业)的土地性质应为农村集体土地。

关于2007年,桓台县国土局对黄某的养殖厂房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问题:

首先,黄振水的养殖厂房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厂房的土地所有权属于马桥村委会,马桥村委会负责土地经营、管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3条规定,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由此理解,处罚的前提条件是“非农建设”,而黄振水建养殖厂房是发展养殖业,属于农业项目,并没有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其次, 黄振水建养殖厂房也不需要行政审批。《土地管理法》第14条也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只要取得村委会同意,村民从事养殖业并不违法。

关于黄振水取得“拆迁补偿款”的法律问题:

陈主任认为,首先马桥村委会已与黄振水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 黄振水也按期缴纳了土地承包费。2012年下半年的拆迁补偿,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10条也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黄振水承包了村集体土地,镇政府建设马桥镇中心生活区占用了他的承包地,因此他获取拆迁补偿款是合法的、正当的。

其次,行政处罚已经过了5年,行政时效受质疑。2007年7月12日职能部门下达行政处罚,2007年10月16日法院做出行政裁定, 2012年8月建设镇中心生活区占用该土地却一直没有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法》《民法通则》规定行政处罚的时效一般是两年,该案已经过期。法律决定可以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具有法律实效。在本案中,桓台县国土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桓台县人民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的裁决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然而从2007年到2012年,五年没有付诸执行,该行政裁定没有获得实效。

再次,马桥镇政府违反拆迁程序。关于“拆迁”主体资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本案由马桥镇政府实施拆迁,该镇政府明显不具有拆迁的主体资格。

同时,马桥镇政府未进行权属登记。无论是镇政府、评审中心、新农村办公室、镇政府建委、财政所、村基建主任,仅仅对“划定范围所有地上附着物”测量、评审和登记,没有对拆迁补偿款发放的附着物“权属”进行“登记核对”, 黄振水的养殖厂房被处罚的情况镇政府各个部门居然不知道,也是因为这个原因造成的。由此,马桥镇政府拆迁补偿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再次:黄振水隐瞒自己私自修建的两个仓库,骗取18万余元拆迁补偿款,镇政府“程序违法”、未进行“权属”登记是政府渎职失职。镇政府违反了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民主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首先,相关拆迁补偿要经过行政法定程序,2012年淄博市政府批准马桥村的集体土地变为“建设用地”,该项目属于镇政府的新农村项目,经过镇政府、评审中心、新农村办公室、镇建委、镇财政所等环节严格的监督程序后,才能给村委会发放拆迁补偿款。马桥镇政府针对马桥村委会实施拆迁补偿,马桥村委会向镇政府报告、申报,拆迁补偿最终也是由镇政府拨付给村委会。因此,拆迁款项申报是村委会并不是黄振水。综上所述:黄振水贪污拆迁补偿款,与事实不符,不具备贪污犯罪的构成要件。

(作者单位:北京全维和谐法律咨询中心)

来源:认定“违法建筑”需从土地性质及建筑用途考量

http://legal.zgswcn.com/article/201904/2019041816122611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