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二次审议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对比此前的一审稿,二审稿呈现“居住权无偿设立”等四大新变化。

变化1

明确“居住权无偿设立”

一审稿在现有物权法基础上,增设了“居住权制度”。二审稿则进一步细化了有关居住权的相关规定,明确居住权是无偿设立的用益物权,并对居住权合同的内容进行了规范。

二审稿提出:居住权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享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解决争议的方法。

按照上述规定,举例来说,某人立遗嘱想把房产留给儿子,但是又担心老伴的养老居所,那么就可以签订居住权合同,明确房产虽由儿子继承,但是老伴是居住权人,有权占用、使用该处住宅。

变化2

明确“土地承包期届满依法继续承包”

此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二审稿进一步落实了新农村土地承包法提出的“三权分置”等新规定。

二审稿规定: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同时,二审稿删除了一审稿“抵押权”中关于耕地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

变化3

强调“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

一审后,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海岛保护法明确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建议草案增加相关内容。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在“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章节增加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变化4

降低启动公共维修资金的表决要求

一审稿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审后,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建议草案对此作出针对性的规定。

二审稿采纳上述建议,增加规定:居委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同时完善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程序,降低通过这一事项的表决要求,将一审稿的应当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占比“双过3/4”同意,修改为“双过半”同意;明确提出“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照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此外,二审稿进一步强化对业主维权的保障,增加规定:在建筑区划内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的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新京报记者 王姝 编辑 姜慧梓

(责任编辑: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