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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人格权编草案。

全国人大代表马一德建议,增加安乐死的规定。

他建议条文设计为,“经医学界定,无法救治且无法减轻病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实施安乐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欺诈、利诱、胁迫自然人实施安乐死。自然人同意实施安乐死的意思表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取得安乐死资质的医疗机构予以实施,自然人同意实施安乐死的意思表示可以随时被撤销或者撤回”“任何组织与个人应当依法严格执行安乐死,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及人格尊严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支付医疗费、丧葬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合理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李杰也提到了这个问题。

他说,每年到逢年过节的时候,有很多老同志找到我,希望我们能给他一点麻醉药品镇痛,但是麻醉药品必须要经过医生才能给,可是医生也不敢给,怕担责任。癌症晚期的病人非常痛苦,子女也知道不能给患者本身一些抗癌药,但是子女出于孝顺,医生出于责任,给的药品没有用,只要求镇痛,但是医生不敢给,我们也不敢给,给了就违法,医生给了,万一病人死了,就找麻醉医生的责任,麻醉医生担不起,而真正的患者在这个时候只想赶快安乐死,实际上就是给予镇痛。

“而现在人格权里没有这一条,我认为应该有安宁疗法或者是姑息疗法。人的最终尊严应该受到保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