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小编,今天讲一件奇特的事情,事情发生在苏州,以为年过八旬的贾老伯以公证遗赠的形式将一套房产赠送给照顾自己多年的保姆。老伯的家里有一儿一女,让别人看起来很不可思议,自己家的东西为什么给一个外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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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询问老人的过程中,了解到,原来这个保姆在贾老伯老伴去世之前就一直照顾他们,而老伴去世之后又一直照顾到现在,老人觉得对保姆亏钱,所以就决定把那一套房产给保姆。

他说,六年前老伴在世的时候,因为身患多种疾病,包括吃喝拉撒睡在内的各种照料,大部分都由这位保姆承担,一直持续到老伴过世。期间,她始终任劳任怨、贴心照顾,远远胜过自己的儿女。老伴走后,她又一直照顾自己,相反自己的儿女要么在外地很少回家,要么忙于工作或者自己的家庭,根本顾不上他,更不要说来悉心照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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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老伯说,如今自己年事已高,唯一有价值的,也就是一套60多平米、市值约120万元左右的住房。由于这套房老伴在世时为共有财产,有一半产权可以归自己支配。而他目前又没有其它更好的方式来回报,所以就决定通过订立遗赠的方式将这一半房产赠送给保姆。因为保姆来自外地,现在独自一人在苏州,无依无靠,这样的话以后也有一份保障。

人间自有真情在。有亲情,更有真情,保姆的辛苦付出得到了认可,也得到了回报。律师事务所介绍,这套房产一半是老人的自有财产,所有权是老人,所以,也理所当然地具备自由支配的权利,把这套房产遗赠给保姆就是一个处分权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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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子女,确有法定遗产继承权,这是有法律规定的。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作为具有财产所有的一方,即父母有权通过以遗嘱的形式依法处理其个人合法财产,这项权利应当得到子女的尊重。至于能不能将这些财产以遗赠的方式赠与并非有血缘关系的第三人,这要视情况而定,如法定继承人有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等。

当然,也不排除一旦老人过世后,老人的子女对遗赠协议提出异议,并且有可能会起诉到法院打官司。但是法院可能不给受理,因为他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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