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一位银行行长,在明知一家公司没有取得环境保护许可、后期还款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仍向其发放贷款2400万元。近日,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该行长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无环保资质、无还款能力 银行行长先后放贷2400万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发布的裁定书显示,2012年9月至2014年7月,付某星在担任博兴县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博兴农商行)行长期间,作为发放贷款调查主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在明知山东安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昌公司)未取得环境保护许可以及后期偿还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违反《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先后向安昌公司发放贷款5笔,共计2400万元。
其中,2012年9月发放贷款400万元,2013年8月发放贷款400万元,2014年7月发放贷款400万元,2013年3月发放贷款600万元,2014年2月发放贷款600万元。前四笔贷款到期后或逾期偿还,第五笔到期后未偿还。
2015年11月,山东省博兴县中顺能源有限公司从博兴农商行开发区支行贷款1000万元,偿还了安昌公司上述未还贷款本金。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认为,付某星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故法院以被告人付某星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上诉称系过失的单位犯罪 法院:银行不“背锅”
一审宣判后,付某星提出上诉。
他认为在本案发放贷款流程中,他只是其中一环,安昌公司没有环评手续仍获得贷款,属于博兴县农商行系统性的过失犯罪,应认定单位犯罪。且涉案的贷款中,实际只有2笔贷款,其余3笔只是新贷还旧贷,涉案数额应为1000万元。其辩护人提出“涉案数额应以600万元计算”的辩护意见。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贷款通则》中明确规定“借款人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证人杨某也证实,他已将安昌公司没有环境保护部门的许可资料、不在放款区域的情况,向付某星作了汇报。法院认为,付某星违法发放贷款,是故意行为,且其作为贷款的第一责任人,导致银行错误发放贷款,该行为并非代表单位意志,不应认定单位犯罪,因此对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另外,安昌公司在博兴县农商行开发区支行办理的5笔贷款,均是付某星在明知安昌公司未提交环境保护部门资料的情况下违法发放,应按总额2400万元计算。
2019年4月1日,滨州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济南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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