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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大润发”超市,很多人并不陌生。最近“大润发”把“大润发某超市某镇加盟店”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犯“大润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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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3日,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之际,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的原告方是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称“康成公司”)。“大润发”是由台湾润泰集团投资创办的会员制大型连锁综合超市。

康成公司主张,其依法享有第5091186号“大润发”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在上海开设第一家大润发超市以来,截至2017年12月31日,已在中国大陆地区成功开设384家综合性大型超市。“大润发”商标具备极高的知名度和社会美誉度,已成为他们享有的驰名商标。

2017年,张某在宾阳县开了家“大润发某超市某镇加盟店”,目前是宾阳县最具规模的大型综合性超市。

康成公司认为,张某未经他们许可,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擅自在其经营的超市店招、店外促销、店内装饰及宣传广告、宣传海报及促销信息、价格标签、会员卡、购物袋、购物车、购物篮、员工服装等大量突出使用“大润发时代”标识和DRFSD.Mart标识。另外,大润发某超市某镇加盟店在超市内部装饰上大量使用与他们实际经营中的宣传标语近似的“新、便宜、满意、便利、贴心”等宣传标语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或让相关公众认为“大润发”与“大润发某超市某镇加盟店”之间有特定的关联关系,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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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故意傍名牌,让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从而赚钱获利。”康成公司代理人说,“大润发某超市某镇加盟店”和张某侵权恶意明显,侵权获利巨大,其侵权行为给康成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鉴于此,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存在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主页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此外,还应赔偿康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5万元。

对于这种说法,张某在法庭上辩称,2017年4月19日,他与某控股公司签订《加盟协议》,约定自己支付加盟费,该控股公司投权他使用“大润发某超市某镇加盟店”字样。2017年4月26日,他向该公司支付加盟费13万元。张某说,自己受该控股公司欺骗加盟连锁超市,并不知道被控股公司侵犯了康成公司商标权,自己也是受害人,不应承担责任。

同时,张某辩称,自己使用“大润发某超市某镇加盟店”名称具存合法来源,依法不应承担责任。张某说,按照之前他和某控股公司加盟协议和工商登记,他使用的“大润发某超市某镇加盟店”字号是有合法来源。在商标使用中,康成公司图案使用的大润发“DRF”,而他们用的则是一只飞翔的大雁图案,具有可区分性,不会给消费者造成误导。还有,大润发在广西知名度不高,自己并没有傍名牌的意图。

对于张某口中的这个控股公司,康成公司代理人表示康成公司大润发超市全部是直营店并没有加盟店,该控股公司本身就是侵权。此外,该控股公司也仅是授权张某在工商登记申请的企业名称中使用大润发某超市某镇加盟店,并非授权其使用商标,张某擅自在经营中突出使用了大润发的商标,就已经构成侵权。

张某在法庭上表示,自己在与某控股公司加盟之前就在经营这个超市,但生意并不好,加盟之后也没有扭亏为盈,康成公司提出的赔偿金额太高实在无力负担,希望法院能酌情裁定。

庭审最后,由于原、被告均有调解意愿,法庭将另行组织双方调解。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作者:魏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