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底层史观创作完成于2019年4月24日16点53分
东汉列侯制度的各种相关问题的解答
为了明晰东汉列侯的相关制度,我搜检了《后汉书》、《三国志》、诸家后汉书、《水经注》、《隶释》、《汉碑全集》中所有的东汉列侯例(详见附件《东汉列侯统计表》),总计找出侯例七百有余。今即以此七百余东汉列侯例为基础,尝试对以下问题做出解答,特推出东汉列侯制度的相关问题的解答系列,来对此作出回答:
二、东汉乡亭侯是否设置侯国(含乡亭侯国官制问题);
三、东汉县、乡、亭侯的等级高低(附“都乡”、“都亭”的含义问题);
四、如何判别东汉的县、乡、亭侯;
五、东汉是否还在实行西汉的“推恩令”;
六、其它的一些相关问题。
下面就从第一个问题开始说起。
一、东汉乡亭侯的出现时间: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必须先对乡亭侯和以乡亭封侯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做一个区别。以乡亭封侯西汉时就有,但并非就是所谓的乡亭侯,原因在于西汉以乡亭封侯之后所建立的侯国必须脱离原属县而别立为县级政区,故最终仍为县侯。东汉真正意义上的乡亭侯,不但是以乡亭封侯,而且在封侯之后所建立的侯国(东汉乡亭侯设置侯国,详见下文第二个问题)不脱离原属县而升格为县级政区。有不少研究者在探究东汉乡亭侯的出现时间问题时,单纯的以东汉用乡亭封侯的最早时间作为乡亭侯的出现时间,这无疑是相当错误的。在明晰了以上两者的区别后,我们便可进一步讨论东汉到底是何时出现乡亭侯的。
1、光武帝建武十三年樊丹“射阳侯”例:
《后汉书樊宏阴识列传樊宏》:“(建武)十三年封(樊宏)弟丹为射阳侯兄子寻玄乡侯族兄忠更父侯”。两汉志皆有射阳县,前志属临淮郡、续志改属广陵郡,似樊丹所封即为射阳县侯。然查《水经比水注》:“比水又西南流谢水注之水出谢城北其源微小至城渐大城周回侧水...世祖建武十三年封樊重(樊重即樊宏、丹之父)少子丹为谢阳侯即其国也”;《隶释》所收《樊毅修华岳碑》亦云:“光和二年有汉元舅五侯之胄谢阳之孙曰樊府君讳毅字仲徳”(“五侯”指的是光武帝建武初期所封的樊氏五侯,樊丹为其中之一)。则据《比水注》及《樊毅碑》,樊丹所封乃为“谢阳侯”,封邑在谢水之阳的谢城,与《后汉书》的“射阳”异。
按谢水位于南阳郡,樊丹正为南阳郡人,较之远在临淮郡(广陵郡)的射阳县,樊丹封于家乡的可能性更大。且细察上引《后汉书》建武十三年的封侯文字,该年樊氏共有三人封侯,而其中樊寻、樊忠所封之“玄乡”、“更父”当皆为乡亭名,故甚疑樊丹同样应封以乡亭才是。再者,东汉初期以县封侯者,或为宗室至亲,或身具大功,而樊丹此人史书仅见载为樊宏之弟,论亲、论功皆不应封为县侯。
综上,樊丹所封实为“谢阳侯”,封地在南阳郡谢水岸边的谢城,建置上则当为谢阳乡或谢阳亭,而非远在临淮郡的射阳县,“谢”、“射”形近,故《后汉书》致误(《东观汉记》:“樊宏封长罗侯建武十有三年徙都尉封谢侯十五年徙封寿张侯”;《后汉书樊宏阴识列传樊宏》:“建武五年封长罗侯十三年封弟丹为谢阳侯…十五年定封宏寿张侯”。按《后汉书》并无樊宏建武十三年徙封“谢侯”事,结合上文所推断的樊丹封侯于谢水岸边的谢城,故甚疑《东观汉记》建武十三年封谢侯的文字本是系在樊丹之下)。
既然樊丹建武十三年是以谢阳乡或谢阳亭封侯,那么所封之乡亭是否升格为县级的侯国呢?同样是《樊毅修华岳碑》,碑文又云:“光和二年有汉元舅五侯之胄谢阳之孙白樊府君讳毅字仲徳承考让国家于河南究职州郡”。樊毅为谢阳侯樊丹的子孙,本应继承谢阳侯爵,但却“让国”而家于河南。樊毅为灵帝时人,由此可推知后汉初年所封的樊氏谢阳侯当得以一直传爵至桓、灵时代,也就是说樊氏谢阳侯穿越了《续汉书郡国志》的断代时间——顺帝永和年间。如此,我们便可在《郡国志》中搜寻是否有名为“谢”或“谢阳”的县,结果自然是没有的。由此可知,光武帝建武十三年樊丹以乡亭封侯,而相应的侯国却没有升格为县级政区。据此侯例,我们便可定东汉乡亭侯的出现时间不会晚于光武帝建武十三年。
2、光武帝建武六年伏湛“不其侯”例:
《后汉书伏侯宋蔡冯赵牟韦列传伏湛》:“(建武)六年徙封不其侯邑三千六百户...病卒...二子隆翕翕嗣爵卒子光嗣光卒子晨嗣...(晨)卒子无忌嗣...无忌卒子质嗣...质卒子完嗣...女为孝献皇后曹操杀后诛伏氏国除”;《三国志魏书武帝纪》:“(建安十九年)十一月汉皇后伏氏坐昔与父故屯骑校尉完书...辞甚丑恶发闻后废黜死兄弟皆伏法”。据以上两则材料,知伏氏“不其侯”自建武六年受封后一直传爵至汉末献帝建安十九年。
两汉志皆有不其县,前志属琅邪郡、续志改属东莱郡,似伏湛当即封不其县侯。然《后汉书循吏列传童恢》载:
“恢少仕州郡为吏司徒杨赐闻其执法廉平乃辟之及赐被劾当免掾属悉投刺去恢独诣阙争之及得理掾属悉归府恢杖策而逝由是论者归美复辟公府除不其令”;《隶释》:“碑录云济州任城有童恢墓双石阙字一云童恢琅邪人一云汉故不其令童君”。按杨赐分别在灵帝熹平五年至六年、光和二年至四年两次为司徒,则童恢之为不其令,时间当是在灵帝中后期。而曹操杀伏后、诛伏氏是在献帝建安十九年,童恢显然是在伏氏被诛之前出任不其令的。
也就是说,在建安十九年伏氏“不其侯”废侯以前,不其县并非始终为侯国,如此则不免怀疑伏湛所封之“不其”是否真的指不其县。查《通典卷六十七》“皇后敬父母”条云:“后汉献帝皇后父屯骑校尉不其亭侯伏完”,《通典》此说不明来源,然据童恢任不其县令及《后汉书》在称述列侯侯名时经常会出现省称“乡”、“亭”的情况(详见下文),故以为《通典》“不其亭侯”之说应有所本,伏氏当封“不其亭侯”而非不其县侯。
既然建武六年伏湛是封以不其亭且传爵过于顺帝永和年间,那么便可效仿樊丹“射阳侯”例,在《续汉书郡国志》中找寻是否有名为“不其”的县,结果自然也是没有的(东莱郡不其县除外)。由此可知,光武帝建武六年伏湛以乡亭封侯,而所建立的侯国没有升格为县级政区。据此例,又可进一步把东汉乡亭侯的出现时间往前推至不晚于光武帝建武六年。
3、光武帝建武初年“梧安侯相”例:
《东观汉记》:“马严字威卿父余卒时严方七岁依姊壻父九江连率平河侯王述明年母复终述失郡居沛郡建武三年余外孙右扶风曹贡为梧安侯相迎严归养视之至四年叔父(马)援从车驾东征过梧安乃将严西严年十三至雒阳”,是知在光武帝建武三年至四年时存在一个“梧安侯”且配有侯国相。两汉志未见梧安县,西汉平帝元始元年曾封楚思王子刘誉为“梧安侯”,然至新莽始建国元年被废,所建立的县级梧安侯国当重撤为乡亭,因此光武帝建武初年是不应当存在梧安县的。既无梧安县,那么这位“梧安侯”就是以乡亭封侯,以乡亭封侯而置侯国相,此为西汉封侯制度,东汉的乡亭侯国是不会配置侯国相的(详见下文)。故以为在光武帝建武三年至四年,东汉仍旧是在沿袭西汉的封侯制度,尚未出现乡亭侯之分。
4、光武帝建武初年“简阳侯相”例:
《后汉书伏侯宋蔡冯赵牟韦列传赵熹》:“及(邓)奉败帝得(赵)熹书乃惊曰赵熹真长者也即征熹引见赐鞌马待诏公交车时江南未宾道路不通以熹守简阳侯相熹不肯受兵单车驰之简阳…荆州牧奏熹才任理剧诏以为平林侯相”;《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三年)夏四月大破邓奉于小长安斩之...(建武五年)六月建义大将军朱佑拔黎丘获秦丰”。赵熹传中既言“荆州牧奏”,则知该简阳侯国定然是位于荆州,所谓的“江南未宾”指的就应是荆州尚处于地方割据状态。按东汉初年割据荆州者主要为秦丰,至建武五年秦丰败,荆州始全归于汉廷。因此赵熹任简阳侯相的时间必是在建武三年(光武破邓奉)至五年(光武破秦丰)间。也就是说,在建武三年至五年间,东汉存在一位“简阳侯”,而两汉志却无简阳县,因此这位“简阳侯”应当是以名“简阳”的乡亭封侯。以乡亭封侯而置侯国相,此与前“梧安侯相”例同,皆为袭西汉封侯旧制。
5、光武帝建武初年“平林侯相”例:
上面的“简阳侯相例”,赵熹任简阳侯相后又转为平林侯相。赵熹任平林侯相的时间无考,当是在其任简阳侯相后不久,大致亦应是在建武四年、五年左右。两汉志无平林县,这位建武初年在位的“平林侯”同样应该是以乡亭封侯。以乡亭封侯而置侯国相,与上“梧安侯相”、“简阳侯相”例同,为袭西汉封侯旧制。
综上,我认为:东汉乡亭侯的出现时间就是在光武帝建武六年。为何如此说?首先,以上诸例已经把东汉乡亭侯的出现时间范围缩小在了建武六年左右;其次,建武六年这一年汉廷对全国的行政区划做了一次巨大的调整,该年六月光武帝颁布诏令曰:“夫张官置吏所以为人也今百姓遭难户口耗少而县官吏职所置尚繁其令司隶州牧各实所部省减吏员县国不足置长吏可并合者上大司徒大司空二府于是条奏并省四百余县吏职减损十置其一”(《后汉书光武帝纪》)。这条“六年诏令”的核心内容有两点:一、省县;二、裁吏,而从旧有的县侯中分化出乡亭侯,在保持封侯数量的同时最直接造成的后果恰恰就是:省(乡、亭侯国不更置为县级政区)、裁吏(乡、亭侯不配置侯国相。
因此推定东汉的乡亭侯是在建武六年全国性的政区调整大背景下产生的,应是很合乎情理的。正因东汉在建武六年开始产生乡亭侯之制,所以该年之后直至顺帝永和年间,文献所见可确定是以乡亭封侯者总数近百,而无一例外在《续汉书郡国志》乃至所有现存史籍中找不到相对应的县级政区,这也从侧面证明了自建武六年之后东汉便开始出现了乡亭侯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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