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上有水印是否就可以认定版权所属?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文简称南京中院)向社会通报了2018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其中就有一起案件涉及近期公众关注的“视觉中国”图片网络传播版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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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网站上展示的涉案图片,作为证据要求下载使用的医院进行赔偿。法院供图南京某医院从网上下载了5张图片,并在其微博中使用,最初使用时间自2014年4月5日至2017年2月12日。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易美公司)将该医院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认为该医院侵犯了该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医院赔偿28000元。但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中,对该案中图片的著作权人又进行了仔细的甄别。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美国Gettylmages公司指定汉华易美公司担任Gettylmages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唯一授权代表,授权汉华易美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相关的图像。www.vcg.com视觉中国网站的主办单位即为汉华易美公司,该网站展示了此次涉案5张图片,图片上均有“视觉中国”和“GettyImages”水印,图片下页均有版权申明:该网站所有图片等均由该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庭审中,二审法院注意到,虽然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www.vcg.com视觉中国网站展示的涉案图片有该公司和GettyImages公司水印并附有版权声明,但根据涉案被告医院举证,有不只一个主体在涉案图片上标有水印,或出售涉案图片,宣示著作权。同时,汉华易美公司所提交的GettyImages公司及www.vcg.com视觉中国网站展示的涉案图片,均未显示有关拍摄或制作时间等图片原始信息,亦未有上传时间显示。汉华易美公司作为权利证据提交的www.vcg.com视觉中国和GettyImages公司网站截图,截图时间也均晚于涉案被告医院使用涉案图片时间。该案的二审法官认为,尽管声称为涉案5张图片的著作权人,但汉华易美公司在二审期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或者GettyImages公司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因此,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原判,改判驳回汉华易美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