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济南市政府作出《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就济南市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现行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济南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市政府规章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市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关承担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市政府规章规定市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批准、备案、复议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市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济南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确定承担该职责的市级行政机关履行有关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记者 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