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到底是不是属于诉讼必须费用?
不管是约定还是法定的对方支付律师费的情况,如起诉至法院或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一般是要求提供律师费发票证明律师费实际发生的。但是最高法院案例的最新裁判观点已不要求诉讼原告或仲裁申请人提供律师费发票,提供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证明约定律师费的数额即可。
以下是案例来自裁判文书网:
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友祥
案件类型:民间借贷纠纷
债务人A与债权人B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现债务人B借款到期后不按约定还本付息,债权人A聘请律师向法院起诉债务人B向其履行债务并支付律师费20万元。根据A和江西XX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A已实际支付律师费10万元,还有10万元尚未支付。
B上诉称:
现有关于律师费承担规定仅适用于部分领域,且是否聘请律师是当事人的权利,而不是必须行为。另,我国现行有关规定对律师收费标准没有统一,且当事人和委托律师之间可自行协商,因此由法院界定收费的准确性有很大难度。故律师费应当由A自己承担承担。
但法院认为:
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借贷合同》约定,如B违约,A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B承担。A为实现债权提起本案诉讼而与江西XX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A需支付律师费20万元,该20万元为A根据约定所必须负担的成本,且已部分履行。故一审判决B承担20万元律师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B上诉主张律师费不构成诉讼的必然成本,不应由其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可见,律师费不但属于诉讼必然成本,而且在最高院的观点是不需要实际支付也可主张。这大大加大了债权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决心,也减少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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