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的工龄计算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转业后计算工作年限和工龄问题的决议》(〔56〕国议习字第15号)、《关于退伍义务兵在等待分配的时间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规定》(民〔1988〕安字19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确定干部入伍时间的规定》(政联字[1985]3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1 复员转业后参加国家机关、事业部门和企业部门工作的,其军龄应当计算为工作年限或工龄。
2 按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3 不符合《条例》规定安排工作条件的农村籍退伍军人,退伍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或者是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编制的,其军龄亦应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退伍后至参加工作前从事农业生产期间不计算工龄。
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规定:
1)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第三十五条)。
2)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第三十七条)。
3)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第四十四条)。
4)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5)《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
6)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确定干部入伍时间的规定》(政联字[1985]3号)规定,“入伍时间一律从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算起。已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原军队干部也按此规定执行”。
4)《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规定: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在军队的服役年限、任职年限、不计算军龄的在校学习时间以及到地方后正常晋升工资考核年度的计算,按照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的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和工龄挂钩,不计算为军龄的,故也不计算为工龄,所以转业后也不计发住房公积金。
军校期间的军龄计算
文件依据:《总参谋部关于自愿投考军事学校入伍军人军龄计算的规定》。
我军每年除按照兵役法定期的征集一次青年入伍外,还要招收一定的数量的初级中学和高校中学毕业的学生进入军事院校学习并办理入伍手续。他们不是按照兵役法征集来的,而是自愿投考入学学习的。因此他们自正式入学并办理入伍手续之日起即应计算军龄,同时由录用单位发给证明书,以便他们的军属享受军属应有的优待。
初中、高中毕业后直接考入军事院校学习的,入学的同时办理入伍手续,便开始计算军龄,故其军校期间可以计算为转业安置后的工龄。国防生、地方大学生因毕业后才办理入伍手续,故只能从此时开始计算军龄,并计算为转业安置后的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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