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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网售高压气瓶获刑十数年来自个案说法00:0018:52

据中国之声报道, 近日,一对江西籍夫妻因在网络平台售卖高压气瓶被判非法买卖枪支罪,妻子胡敬一审被判 13 年,丈夫王太平获刑 14 年。

高压气瓶的用途非常广泛,可用在医疗、消防、救生、潜水、水族养殖等生产生活领域。

根据范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份以来,胡敬通过网络贩卖用在气枪上的高压气瓶,王太平自2017年9月起负责打包、邮寄高压气瓶。案发后,其现存的微信记录上显示胡敬卖出26个高压气瓶,王太平参与的有18个。

2017年11月2日,范县公安局民警在胡敬租赁的房屋内现场查获309个高压气瓶。经鉴定,查扣的气瓶认定为10套不成套气枪散件。

胡敬对中国之声记者表示,她是2017年初才开始从事这个行业的,他们售卖的是丛发牌的高压气瓶,用途广泛,例如水族养殖、船舶救生等,根本不是气枪的专用零件,也不是必备零件。

11月26日,中国之声记者在某电商平台搜索“高压气瓶”关键词,仍能搜到大量形制与涉案气瓶相似的商品,胡敬辨认后称,其中也包括她曾售卖并致其涉案的气瓶。

据澎湃新闻报道,湖北十堰的龚先生没想到,他会因一次网购触犯刑法,案件的“祸首”则是一把“装修工具”——射钉枪。

龚先生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他于2016年8月在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开了一家养殖场,装修期间,为了方便木工干活,他先后在网上购买了两把射钉枪,后被警方发现,这两把射钉枪被收缴,其中一把被认定为枪支。

2018年9月19日,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龚先生管制一年一个月。

审宣判后,他还曾拨打了网购平台投诉电话,要求卖家出具射钉枪的生产许可证,“如果我是非法持有枪支,那网购平台就是变相销售枪支。我花260元钱只是想买一把工具,却在莫名其妙地被判了刑,谁来为我负责?”

龚先生说,在与网购平台的沟通中,平台方面称,由于卖家太多,他们根本监管不了卖家卖的东西是不是属于国家认可的合格产品,也无法甄别商品是否系国家违禁物品,而卖给龚先生射钉枪的卖家也已经不再销售该商品了。

嘉宾:徐昕

知名刑辩律师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方弘:两起非常有争议的案件所涉罪名争议的焦点都是枪支和枪支散件的鉴定标准问题。类似的案件还有天津大妈摆摊用气枪射气球被判刑,男子销售3元“通厕器握把”被认定枪支散件获刑13年,四川小伙刘大蔚网购仿真枪被认定为枪支案获刑。综合来看,我们大家突然会感到很疑惑,法律上如何认定枪支的概念?如何看枪支认定标准?

徐昕:目前,法律上对枪支的认为分为两方面:

一、枪口比动能超过1.8焦耳每平方厘米则认定为枪支。

二、有关枪支散件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方弘:上述案例中,气瓶、“通厕器”被认定为枪支散件,什么样的东西可能成为枪支散件?

徐昕:公安部《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中,附表将气瓶作为枪支主要零件。

“枪支主要零部件的生产加工应当委托具有枪支制造资质的企业进行”,即具有枪支制造资质的企业生产的专用气瓶,才是批复认为的枪支主要零部件,而非本案涉及的通用气瓶。

而《枪支散件的检验方法》明确排除了民用产品。

检验对象“疑似枪支散件一般应与枪支密切相关,不包括民用市场上可合法任意购买且未经过改造的机械或电子产品。”

方弘:嫌疑人自己都不知道高压气瓶和射钉枪是枪支,为什么还会获罪?

徐昕:1、一般人不会认为通用性气瓶是枪支散件,胡敬也不知道销售气瓶是违法的,我先前也不知道高压气瓶是枪支。从侦查人员的保管照片来看,高压气瓶在仓库里随意堆放的,这说明侦查人员也不把高压气瓶当成枪。

2、胡敬同时销售消音器和瞄准镜等,不能推出胡敬有本罪的犯罪故意。

瞄准镜和消音器是玩具枪配件,连《公安部批复》都未将作为枪支散件,并不禁止这些物品的买卖,也不追究刑事责任。

买卖瞄准镜、消音器、气瓶合法,不能因为一个商家同时卖这些商品,就有罪推定出商家具有犯罪故意。否则卖东西越多的五金店、大百货商场,越有可能组装出枪支或其他犯罪工具,越应该被查封和追究老板犯罪。

胡敬称其以前也不曾卖气瓶,只是卖消音器、瞄准镜等物品,是案发前一段时间因销量不好才从义乌商贸城购进气瓶开始销售。

3、销售者不需要、不可能考查购买者的意图,否则市场交易无法进行。气瓶可以合法生产,也可以合法销售。他们无法考察买家要将气瓶用来做什么,他们不是以非法买卖、制造枪支的主观故意销售、生产气瓶的,没有犯罪故意,不能认定犯罪。

4、罪责自负原则

行为自行负责,定罪的行为就是(单纯地)买卖气瓶,这和销售瞄准镜和消音器无关,而其他人用气瓶来制作枪支的行为与胡敬无关。

大家都在卖高压气瓶,不能因为其他人用购买的高压气瓶制作枪支,就认为别人的行为与她有关。别人的行为,不能归责于胡敬来承担,不能制裁未来可能的行为。

方弘:如何看待类似案件?

徐昕:从天津大妈涉枪案赵春华案,到福建刘大蔚案,近年我一直在追踪涉枪案件。这起案件很典型,希望个案推动法治。

我建议:1、买卖非成套枪支配件即使要处罚,也应单独定罪量刑;

2、如果一定要折算,仅专用枪支配件才可以折算为成套枪支散件,有其他用途的产品不应折算;

3、仿真枪配件也不应折算,至少计算标准应该区别于真枪配件的折合标准,且该配件能够制成的枪支应当符合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标准。

否则类似气瓶、弹簧、活塞等产品,国家允许生产、公开销售,日常用途广泛,如果仅仅因为个别人将之用于制作气枪便将之归入枪支配件,无疑是设置法律陷阱。

胡敬、王太平一家非常贫穷,为了生存做卖气瓶的小生意。76元钱进货来的26个气瓶,挣300多块钱。夫妻两个一个获刑13年,一个获刑14年,家里还有三个孩子没人照顾。

对于这样的一个家庭是特别大的灾难。我们都非常期待这个案件能够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或者重新改判。

方弘:射钉枪居然是法律意义上的枪支,高压气瓶也是枪支。法律让我们普通人感到意外,当大家无法预料自己的行为会触犯《刑法》的时候,就给我们造成了很大的恐慌。

我们希望法律是保护人民权益的法律,而不是悬在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

嘉宾:徐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