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行驶过程中,乘客从车上掉下去摔伤致死,司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赔偿责任如何划分?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近日,我市法院对这样两起案例进行了宣判。
乘员从货箱掉下摔死,司机赔偿85万获缓刑
2018年4月2日11时35分许,李师傅驾驶普通货车至高新区小平岛听海街时,坐在后货箱的高某突然从车上掉了下来,重重的摔在地上。伤者随即被送到医院抢救,遗憾的是,高某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身亡。
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师傅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李师傅赔偿高某家属8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2019年2月12日,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李师傅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李师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李师傅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酌定可以从轻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酌定可以从轻处罚。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师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执行一年。
乘员从副驾驶掉下摔死,司机承担六成责任
2018年8月19日0时30分许,王师傅驾驶货车行经小大线14km处时,坐在副驾驶的郑某从车上掉了下去受伤,王师傅赶紧开着货车将头部受伤的郑某送到医院抢救,由于伤势严重郑某经抢救无效身亡。
事后,郑某家属将王师傅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8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郑某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意义上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认定郑某是在案涉车辆的副驾驶位置掉下车并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即死亡是在其脱离了货车后所造成的,相对于其乘坐的车辆来说,郑某已构成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意义上的"第三者"。
本案因无事故现场,肇事时除王师傅与郑某外无其他证人,且肇事后王师傅又开车拉郑某去医院抢救治疗,致使交通警察部门对该事故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于交通警察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仍然没有提供新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通常情况下法院应适用公平原则,判令肇事双方各负事故的50%的责任比例。
本案中,王师傅是司机,郑某是乘员,作为司机对乘员应当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检查车门是否关好等,而本案无法判定郑某从副驾驶掉落车外的具体原因,应推定作为司机的王师傅在本次事故中主观上有主要过错,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郑某生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主观上亦有过错,应对本起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纵观案情,一审法院确定王师傅承担60%的责任比例,郑某承担40%的责任比例。
庄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郑某家属合理经济损失12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郑某家属合理经济损失30万元,合计42万元;王师傅赔偿郑某家属合理经济损失1.4万余元。
某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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