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法律中规定了“戴枷示众”(枷号刑)这种刑罚。它不在“五刑”之中,但又是官府惩罚罪犯的常用手段。图为1870-1880年间,三个女囚犯共用一个枷号。

图为1900年北京,一名被逮捕的义和团士兵。

1900年,被逮捕的义和团士兵,有一个犯人的手被绑着吊了起来,他的身后还有一堆犯人,有一个躺在地上可能已经死了。

枷号刑古已有之,明朝开始成为法定刑罚,清朝确立为常刑。这种刑罚属于酷刑,清朝时应用范围很广,惩罚期限从几天到6个月不等,极端情况下有长达2、3年,甚至永远枷号的。

1900年,大街上被关在笼子里的犯人,好多人在围观。围观的人议论纷纷,早已见惯了这样的场景。

1900年,跪在雨中的犯人,站着的是押送他的官差。

戴枷示众不仅给犯人造成极大的肉体痛苦,也给犯人带来极大的心理压力。其执行地点多在人来人往的公众场合(主干道或官府门前),以达到让罪犯感到耻辱、让目击者畏惧法律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