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台交警查获一起酒驾违法行为
2019年4月21日晚,五台县交警大队组织民警在五台县新建路开展夜查酒醉驾、毒驾等重点违法行为整治行动。
20时50分,对一辆车牌号为晋A15***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陈某,脸色绯红身上散发一股酒气,于是,民警立即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经测试陈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3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法代码:17121),决定对陈某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五台交警严查酒驾不放松
为认真贯彻落实忻州市交警支队组织召开的“关于加强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查处视频调度会”的会议精神,连日来,五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辖区实际,积极开展酒驾醉驾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4月17日21时46分,民警在在省道310线53公里处对一辆车牌号为冀F****H的小型客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崔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经检测,崔某体内酒精含量为5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法代码:17121),崔某被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行政处罚。
4月17日22时58分,在省道310线61公里处,民警在对一辆车牌号为晋H****1的小型面包车进行检查时,怀疑驾驶人陈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随即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经检测,陈某体内酒精含量为4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法代码:17121),陈某被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行政处罚。
4月20日21时10分,民警在台中路进行设卡检查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晋H****0的小型客车缓缓驶来,当民警要求驾驶员出示机动车相关证件时,闻见车内有酒味,随后民警立即对驾驶员王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经检测,王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法代码:17121),王某被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行政处罚。
4月21日20时15分,民警在迎宾路对一辆车牌号为晋H****5的小型汽车进行检查时,闻到驾驶员张某身上有一股酒味,随即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经检测,张某体内酒精含量为5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法代码:17121),张某被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行政处罚。
4月22日20时7分,民警在新建路设卡检查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晋H****8的小型汽车疾驶而来,民警立即上前对其进行拦截,当要求驾驶员张某出示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时,发现张某脸色绯红,身上散发着一股酒气,遂对其进行酒精测试,经检测,张某体内酒精含量为7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法代码:17121),张某被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行政处罚。
偏关交警 查获一起无证驾驶农用车交通违法行为
2019年4月23日10时许,偏关交警大队万家寨中队民警设立执勤点对过往车辆进行正常路检路查(马梁路口),一辆蓝色三轮农用车驶向民警检查区域,民警立即拦截该车驾驶人并实施例行检查,驾驶人贾某无法提供驾驶证及相关证明,认为自己是农民、驾驶农用车、行驶在农村道路上,不应该被查扣。民警向他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将当事人贾某传唤至大队办案场所进行取证,由于贾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民警依法对其处以罚款五百元,并处行政拘留三日。
交警提示:在农村地区,无论驾驶什么车辆,都要做到“六不要”:不要无证驾驶、不要驾驶无牌车车辆、不要超载超员、不要客货混装、不要驾驶改装或报废农用车、不要驾驶农用车上高速公路。
宁武县交警查获一起酒后驾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2019年4月23日,宁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凤凰中队查获一起酒后驾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14时30分许,民警在宁白线1KM处对过往车辆进行排查时,发现逯某有酒后驾驶车辆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显示,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68.2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民警了解,驾驶员逯某,在饮酒后因抱有侥幸心理而驾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目前已依法对其处罚。
驾驶员逯某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民警对违法行为人逯某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17121),处罚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扣12分。
交警提示: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出现交通事故机率破坏力极大。再次提醒司机朋友,为了他人和自身的安全,请不要酒后驾驶车辆。
宁武交警查获一例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2019年3月22日9时45分许,宁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凤凰中队在宁白线3KM处路检路查例行检查时,发现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执勤民警将其拦下进行例行检查,民警让其出示驾驶证,驾驶人李某无法提供,后民警通过公安交管信息系统查询得知,李某从未考取过符合驾驶车型的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民警依法对其处以罚款300元,并处行政拘留三日。
交警提示:无证驾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无证驾驶人员往往欠缺合法驾驶要件,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对道路安全造成不利影响。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莫要心存侥幸,漠视法规,请遵守交规、安全行车、文明行车。
宁武典型案例一
2019年3月2日12时10分,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张某驾驶晋HUG***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宁武县宁白线3KM处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赵某驾驶晋HWB***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赵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安全提示:机动车辆转弯时应注意交通安全、减速慢行、避让直行车辆。
宁武典型案例二
2019年2月8日10时30分,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齐某驾驶晋HTK***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宁武县外环十字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周某驾驶晋HNW***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周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交警安全提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十字路口时,应当注意安全、减速慢行、互相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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