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提问
汽修厂的废机油,到底是不是危废?
“近期我们在对辖区内一家汽修厂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废机油擅自售卖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商贩,经后续调查,该商贩将收回的废机油转卖给某建筑工地进行脱模使用。由于该商贩收取的机油可进行二次利用。该机油是否应该定性为危险废物?该汽修厂的行为是否可以定性为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处置的违法行为?”
解惑
>>>1 官方回复
关于这个问题,生态环保部曾给出过“危险废物回收界定问题”的回复:
一、汽修厂产生的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所列“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类别中的“900-214-08车辆、机械维修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
二、汽修厂将废机油擅自售卖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商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
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2 案例分享
典型案件回顾
2016年3月10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1起污染环境案,3被告人因无证非法回收、处置、经营危险废机油被提起公诉。
废机油非法储存窝点
据检方查明,2013年6月至2014年初,被告人刘某曾雇佣被告人张某在西湖区另一村庄从事废机油的回收、转卖。
2014年4月,被告人蔡某通过向村民租用土地的方式开设非法加工窝点。租下土地后,蔡某在场地内挖了一个土坑,放置了油桶、水泵等物。对外,蔡某等人宣称该窝点只是1个废机油存放地。实际上,该窝点是蔡某和同伙刘某集收、贮、简单加工、再倒卖于一身的非法加工点。
其中,刘某负责倒卖,蔡某负责场地上的各项事宜。他们又找了被告人张某、江某(另案处理)共同经营。
截至案发,被告人刘某、蔡某、张某及江某回收,并过滤、转卖的废机油(危险废物)共计1551.257吨(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并在杭州西湖区三墩镇某村庄经营1非法处置废机油的加工窝点。
在窝点开设后,蔡某通过渠道,从私人汽车汽修厂收来汽车维保替换下来的废机油,通过窝点内的简易设备对废机油进行过滤后直接倒卖。
我国相关法规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蔡某等人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同时在废机油处理过程中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相关作业直接造成当地环境污染。
去年3月26日,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西湖分局在检查中发现了该窝点,现场发现废机油43.35吨,危废包装3.04吨,还有含油固废17.925吨(主要为含油抺布和污泥)。经查,上述三类物质均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危险废物。
2016年1月11日,由于涉嫌污染环境罪,杭州西湖区检察院依法对刘某、蔡某、张某提起公诉。
庭审中,3被告均表示认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总结
废机油中含有很多有害化学成分,不妥善处理对人或环境都会造成很大伤害。直接焚烧或随意排放废机油,油中含的重金属,硫磷氮化合物,石油类饱和烃,会污染土壤和水体,将危害人体健康及破坏水生动植物链。
其实,不仅仅是废机油,只要属于危险废弃物范畴,包括更换下来的废机滤、废机油壶、还有油漆的沾染物、香蕉水等,都需按要求进行环保备案,并在每次转移时进行联单登记,使得所有产生的危废流向明确并得到科学合规的处置利用。
全省危废规范化进入整改阶段,这些固废和危废务必要分清!
嘀~如何成为一名危废运输老司机?
优乐蜂环保@南通张芝山镇,危废隐患排查进行时
危险物品、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这下终于理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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