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3426刑初26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瞿忠华,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初中肄业,原会东县看守所辅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会东县。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2018年6月9日被会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羁押期限届满,2018年7月9日被会理县公安局释放。因涉嫌滥用职权罪,2019年1月2日被会东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月11日经会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会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9]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瞿忠华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会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宗荣、书记员李欣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瞿忠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瞿忠华在会东县看守所监控巡视岗位任警务辅助人员。

1、2016年4月,吴某因涉嫌贪污罪被关押于会东县看守所。2016年5月的一天,瞿忠华巡逻到吴某监室门口时,吴某将写好的一张纸条交给瞿忠华,请瞿忠华将该纸条转交给其妻田某。瞿忠华电话联系田某后,在会东县城品尚茶楼附近将该纸条交给田某,为此田某宴请了瞿忠华。

2、2018年4月,瞿忠华应会东县看守所在押人员王某1要求,联系其前女友谭某。后谭某、王某2(王某1哥哥)、王某3(王某1朋友)从成都一起到会东并宴请了瞿忠华。饭后,瞿忠华将王某3购买的衣服带给王某1,王某3送给瞿忠华“中华”香烟两条,并让瞿忠华将两条“万宝路”香烟带进看守所交王某1,王某1在看守所关押期间一次性交了5封信件给瞿忠华,让瞿忠华转交王某3、谭某、卿某。2018年6月11日,会理县公安局在瞿忠华的住所将该5封信件查获。

3、2018年5月,会东县看守所在押人杨某写好信后,以向看守所管教打报告的方式,要求家属送衣裤,瞿忠华因此联系了仁某,并告杨某的要求。仁某为杨某购买好衣裤后与瞿忠华相约在会东县拦河坝一茶楼见面。见面之后,瞿忠华将杨某的信拿给仁某,仁某把准备好的衣裤拿给瞿忠华带杨某。仁某为感谢瞿忠华对杨某的关照,宴请了瞿忠华,并通过微信方式转账人民币1200元给瞿忠华。

4、2018年5月,罗某1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异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瞿忠华应陈某3(被释放的关押人员)的要求,在看守所里打招呼关照罗某1。2018年5月的一天,罗某1请瞿忠华联系其子罗某2(罗某)。瞿忠华未联系上罗某2并将结果反馈给罗某1。过了几天,罗某1又将张某(罗某1的合伙人)和其儿媳妇汪某的电话号码交给瞿忠华,让其帮忙联系。瞿忠华通过张某联系上罗某2,因罗某2在外地不方便见面,在电话中请求瞿忠华关照其父罗某1,并让其帮忙带一些烟酒进看守所给罗某1。随后瞿忠华又联系汪某,汪某决定将家里面的情况写成信件,通过瞿忠华交给罗某1。汪某写好信件之后,双方约定在会理县罗某1开的典当行见面,见面后双方谈了罗某1的情况,汪某便将写好的信件封好之后连同一件印有汪某两个孩子照片的T恤交给瞿忠华,请其带给罗某1。瞿忠华离开之后,罗某2委托陈某2在会理县城滨河路上交给瞿忠华6条中华牌香烟、2瓶五粮液白酒、2瓶郎酒,瞿忠华将其带回姜州家中。该信件、T恤、烟酒被会理县公安机关搜出并扣押。

5、2018年6月8日,会东县看守所在押人员耿某的女性朋友李某1电话邀请瞿忠华在会东县城汽车站附近见面。见面之后,李某1将一封信件交给瞿忠华,请瞿忠华将该信件转交给耿某,瞿忠华将该信件放在自己驾驶的车上。2018年6月9日会理县公安局在瞿忠华驾驶的车辆中将该信件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瞿忠华多次违规、超越职权,帮助看守所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传递信件及物品,并接受他人宴请、收受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瞿忠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瞿忠华当庭认罪,并辩解,我收到他们的信件,但是我没有传递给对方。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瞿忠华在会东县看守所监控巡视岗位任警务辅助人员,其多次违反工作职责,为在押人员传递信息和物品,并接受他人宴请、收受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体如下:

另查明,1.案发后,被告人瞿忠华的亲属李某2代其向会东县监察委员会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其中200元系收受王某3的万宝路香烟2条的折价款)。2.侦查机关在被告人瞿忠华处查获的8条中华牌香烟、2瓶五粮液白酒、2瓶郎酒已由会东县监察委员会扣押。

认定被告人瞿忠华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物证、书证:

(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问题线索处置单、初步核实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本案系会理县公安局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立案侦查后,将问题线索移交会东县监察委员会后,由会东县监察委员会立案办理的案件。

(二)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瞿忠华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三)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留置决定书,证实2018年6月9日,被告人瞿忠华经会理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后,被刑事拘留;因羁押期限届满,2018年7月9日被释放;本案由会东县监察委员会立案后,2019年1月2日,经电话通知,瞿忠华到会东县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同日,瞿忠华被采取留置措施。

(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证实会东县公安局系机关单位。

(五)劳动合同书,证实被告人瞿忠华系会东县公安局合同制民警,合同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日止。

(六)会东县公安局开除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瞿忠华于2018年6月13日被会东县公安局予以开除。

(七)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证实涉案违纪款1400元被会东县监察委员会暂予扣留。

(八)看守所岗位职责、看守所协警员接待岗位职责、协警巡视监控岗位职责、会东县看守所关于辅警人员瞿忠华岗位职责情况汇报,证实瞿忠华所在岗位的主要职责,其涉案犯罪行为系滥用职权。

(九)会东县看守所关于监察委员会监察建议书的整改落实情况,证实会东县看守所针对辅警管理存在的漏洞问题,进行了整改。

(十)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通话详单,证实户名为李某2的电话号码在涉案期间与汪某、陈某2有电话通话记录。

(十一)书信、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实谭某无法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其将与瞿忠华联系后在会东吃饭的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提交给了公安机关;瞿忠华收到仁某微信转款1200元。

(十二)扣押笔录及清单,证实会理县公安局于2018年6月9日依法扣押了瞿忠华车内的一封信及一件T恤;扣押了落款为李某的书信一封;扣押了瞿忠华收受的香烟及酒;扣押了王某1的书信五封。

(十三)辨认现场笔录,证实瞿忠华对与汪某见面地点、收受陈某2烟酒的地点等进行了辨认。

二、证人证言:

(一)证人吴某的证言,我被关押在会东县看守所后认识了瞿忠华,他是管教。有一天,瞿忠华到我们监室门口,对我们监室的人说,他和我是朋友,叫监室的人不要欺负我,我不知道是谁叫他关照我的。2016年5月中旬左右的一天中午,瞿忠华巡逻到我们监室的门口时,我将事先写好的一张纸条交给瞿忠华,让他带给我媳妇,他没有说什么,只是点了一下头,将纸条拿走了。看守所的正规程序只能写信,不能写纸条,而且信写好后必须打报告,经看守所审核后才能带出去。我请瞿忠华带的纸条没有向看守所打报告,是悄悄交给瞿忠华的,当时我们监室的人没有看到,也不清楚。2016年8月,判决下来后,我媳妇来看我,我问她收到瞿忠华送的纸条没有,我媳妇说收到了。我没有具体问她是怎么收到的,服刑出来后,也没有问过她。

(二)证人田某的证言,2016年5、6月左右的一天,一个陌生人打电话问我是否是吴某的媳妇,说吴某给我带了一张纸条,并问我家在哪里。我给他说我家在品尚茶楼附近。之后,我从家里出来,在品尚茶楼附近遇到他,他给了我一张纸条,我将纸条拿起后,他没有说什么就走了。当时他没有说是看守所的,但我觉得能把纸条从看守所带出来,应该是看守所的工作人员。

(三)证人王某1的证言,我在会东县看守所羁押期间,给王某3、现任女朋友钦某、前女友覃某写过信,是请看守所的管教帮我寄出去的,具体是请的哪个管教,我记不得了。我确定《我的耗子乖乖》这封信是我写的,是2018年4月21日写给我现任女朋友钦某的。这封信是寄给我的朋友陈某1的,请陈某1转交,我写的所有的信都是拿给陈某1转交的。《耗耗乖乖》是我2018年5月11日写给现任女朋友钦某的。我女朋友钦某寄给我的信是会东县看守所管教拿给我的,但是具体是谁,我记不清了,信是一张纸,没有信封,已经被我撕了。《王某3》这两封信是2018年4月21日、2018年5月11日我写给王某3的。《王某3》(5.11)这封信的内容是感谢王某3为我所做的事,请他们过来感谢一下瞿管教,瞿管教在日常生活上给我提供了很多帮助。瞿管教是会东县看守所的管教,但是他具体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我的信件都是看守所的管教帮我寄的,瞿管教是否帮我寄过,我记不得了。《坍儿》这封信是我2018年5月11日写给我前女友覃某的。我只收到钦某落款时间为2018年5月5日写的信,其他的没有收到过。我听律师说王某3和丹某来看过我,其他人没有来看过我。我没有给会东县看守所的工作人员送过财物,也没有喊亲戚朋友给会东县看守所的工作人员送过财物。

(四)证人卿某的证言,2018年5、6月的时候,我通过王某3知道王某1被关押在会东县看守所,期间,我给他写过一封信,是寄到会东县看守所的。王某1没有给我回过信,也没有会东县看守所的管教联系过我。王某1叫我耗子。

(五)证人王某2的证言,王某1被关押后,我通知了他的前女友丹某,这个女孩通知了王某3。王某3通知我,说王某1被关押在会东县看守所,要给他送点衣服。我们三个就约起,由王某3开车,到了会东。路上,丹某联系了一个会东县看守所的警官一起吃饭。我们到会东后,大概6点左右,和那个警官见面、一起去吃饭。吃饭的时候,我们问了王某1的具体情况,饭后,王某3和这个警官一起买了衣服给王某1带去。这个警官好像姓瞿,具体名字我不知道。当时王某3说给我弟买两条烟,具体买多少,我不知道。

(六)证人王某3的证言,当时王某1好像因为毒品的事情被关在会东县看守所,他通过看守所的一个民警联系丹某,丹某联系我,我联系王某1的哥哥王某2,我们三个到会东县看守所去看望王某1,但是没有看到。通知丹某的会东县看守所民警我不认识,我只是知道他叫瞿警官。2018年4月份,我们到会东,大概五点钟左右,住在香江国际大酒店。丹某和瞿警官联系之后,六点钟左右,瞿警官来了,带我们到离香江国际不远处的一个“私房菜”去吃饭。吃饭的时候,我问了瞿警官关于王某1的情况,他说是因为涉嫌毒品的事情,但是具体情况他不清楚,让我们去办案机关问一下。吃完饭之后,我给的饭钱。之后我们将王某1以前的衣服拿给瞿警官,让他带给王某1。瞿警官走了大概一个多小时后,他给丹某打电话,说这个衣服有配饰,不让带进看守所,让重新给王某1买。瞿警官开着车过来,我上了瞿警官的车,他带我去买的衣服。买了衣服之后,我去小卖部买了两条“软中华”、两条“万宝路”香烟,喊他方便拿给王某1。其实当时我的本意是送两条“软中华”给瞿警官,送两条“万宝路”给王某1,两种烟是分开装的,瞿警官应该理解得到。我将装了香烟的两个袋子放在瞿警官的副驾驶上面,他没有说什么,就走了。“万宝路”香烟他拿没拿给王某1,我不知道。我从会东回来不久,给王某1写过一封信,告诉他有什么事给我写信,我的收信人是我老婆陈某1。这封信是直接邮寄到会东县看守所的。我老婆陈某1没有收到过王某1的来信。2018年5、6月份的时候,瞿警官给我打过一个电话,说王某1请他给我带话,让我给王某2说一下,让王某2给王某1请律师。后面我给瞿警官回了一个电话,告诉他,我已经给王某2说了请律师的事,我还请他多照顾王某1。

(七)证人陈某1的证言,王某1是我老公王某3的朋友。我从来没有收到过王某1的信,我也没有给王某1写过信。

(八)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4月27日,我被关押进会东县看守所。我不认识瞿忠华。我进看守所后,我妻子写过信给我,经过看守所一个星期才收到的。我家人带过衣服给我,朋友通过上账带过钱给我。我不清楚我的家属找过看守所的人带信件或者物品给我。因为我不识字,我请一个监室的室友帮我打报告,让我前妻帮我买内衣内裤,并把我前妻的电话号码记在上面。报告是在收监的时候,我拿给管教的,但是具体是哪个管教我记不得了。我前妻除了给我带衣服之外,还给我寄过两封信,是管教拿给我的,具体是哪个管教拿的,我记不得了。我给她写过一封信,也是拿给管教,请管教寄出去的。我不知道看守所姓瞿的管教。我没有请会东县看守所的管教帮我联系我前妻或者朋友,也没有请管教帮过我什么忙。

(九)证人仁某的证言,2018年5月份,杨某请看守所的人带了一封信给我,这个人是瞿忠华。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瞿忠华用手机给我打电话,我约他在会东县拦河坝见面,见面后,他拿了信给我。认识之后,我请瞿忠华去我家吃过一顿饭,在一个私家菜馆里吃过一次饭,我还从微信上转过1200元给他,感谢他对杨某的关照,如果杨某以后还有什么信件带出来,或者我有什么信件要带进去,也请他帮忙。后面,杨某又写过信给我,是看守所门卫通知我之后,我去看守所门卫处领取的,所以瞿忠华把信件带给我,应该不是正常渠道。

(十)证人罗某1的证言,我因涉嫌寻衅滋事,我被关押在会东县看守所四五天后,认识了瞿忠华。有一天,瞿忠华在20监室的天窗上说有朋友帮我打招呼,他还主动问我要我大儿子罗某4的电话,我想问罗某4在做什么和我家里的情况,我就请他给我儿子罗某4打电话,我给他说了电话号码。大概过了两天,我们在院子里放风,瞿忠华在天窗上给我说罗某4的电话打不通,我说打不通算了,请律师联系。过了一段时间,有一天下午的六七点钟的时候,瞿忠华在我们监室门口问我是否有信要带出去,我说有,我把律师给我的记有电话号码的纸条(上面有张某、汪某和律师的电话)拿给瞿忠华看,请他打电话帮我问家里的情况,他记了一下就走了,晚上收监时,他对我说第二个号码记不清了(汪某的电话),我又给他说了。此后,我和瞿忠华没有联系过。

(十一)证人罗某2的证言,大概在2018年6月份左右,我媳妇徐应梅打电话给我说,张某联系不上我,给了我媳妇一个电话,叫我媳妇将电话号码给我,让我打一下这个电话。我媳妇在电话里告诉了我电话号码,我打通了,对方告诉我,他是会东县看守所的管教。我总共给会东县看守所的工作人员打过3个电话,第一次是我媳妇告诉我电话号码后,我用我的手机打过去,他问我有没有东西要带给我父亲罗某1,我请他带点烟酒。第二次是大概过了一两天,我问他是否有空,他说当天他要到会理,我说我来会理找他,请他带点烟酒给罗某1。第三次是第二次通话结束后,大概过了一两个小时,我说我有事,不来会理了,请姓陈的女的帮我把东西带给他。当时我是否把陈某2的电话给他,我记不得了。过了一两天,陈某2在电话里告诉我,她拿了6条烟、4瓶酒给这名看守所的管教。

(十二)证人汪某的证言,1.第一次证言,罗某1被关押后,会东县看守所一名姓瞿的工作人员和我联系过。大概是2018年6月的一天中午十二点左右,我接到一个陌生电话,他说他是罗某1的管教,罗某1想了解家里的情况,他下午到会理和我联系。大约下午六七点钟,我在国升典当公司打电话问他在那里,他说在会理。过了大概半小时,他来公司找我,我问了一下罗某1的情况,然后我给他一封信(这封信是他来找我之前我写的)和一件白色T恤(衣服上印有我家两个孩子的照片),请他带给罗某1。他接过东西就走了。我记得他姓瞿。2.第二次证言,6月7日,瞿忠华联系我的时候,他说罗某1想了解家里的情况,我向他了解了罗某1的身体情况,还给他说我四孃(唐某)因为聚众斗殴被抓了,罗某3因为非法持有枪支被抓了,我哥罗某2在外面,家里的公司、财产被查封了。纸条上的内容大概就是四孃、罗某3被抓,我家的水厂、沙厂停了,外头的消息对我家不利及奶奶身体不好,娃儿我们带起,让他不要担心等。罗某1要了解家里的情况,写上关于案件的内容,是因为我理解的是这些都是家里面的情况。后来我知道,他去见了陈某2。从那次后,瞿忠华没有和我联系过。

(十三)证人徐应梅的证言,我是罗某2的妻子。2018年6月初,张某给我打电话,说联系不上罗某2,给了我一个电话,让我转交给罗某2,让罗某2打这个电话。我打电话告诉了罗某2。在张某给我打电话的那一天,汪某给我说有一个人打电话说罗某1想了解家里的情况,叫她写好信告诉罗某1。

(十四)证人陈某2的证言,我和罗某1是亲戚。2018年6月初的一天,罗某4用一个陌生电话号码给我打电话,给了我一个电话号码,让我联系这个人,通过这个人带烟酒给罗某1。我问这个人是谁,罗某4说是会东县看守所的管教,姓瞿。通过电话联系,我和这个人在会理县地税局门口见了面,我问了罗某1的情况,并请他带烟酒给罗某1。他说可能带不进看守所,东西拿给他,到时候看情况。我拿了6条软中华、2瓶五粮液、2瓶郎酒,放在他车子尾箱里面,放好后,我们各自走了。我开的车是罗某4家的,烟酒都是他们家的。

(十五)证人张某的证言,大概在2018年6月初的一天,我接到一个电话,他说他是会东县看守所的警察,问我能不能联系到罗某4,我说我可以联系到罗某4的媳妇。我给徐应梅打电话,告诉了她这名警察的电话号码。

(十六)证人陈某3的证言,2016年我被关在会东县看守所,瞿忠华是我的管教,我认识了他。大概在2018年6月份,我和瞿忠华在品尚茶楼的喝茶过程中,我问瞿忠华,罗某1是否关在会东县看守所。我告诉瞿忠华,我和罗某1都是会理的,罗某1岁数大了,在里面关照他一下。瞿忠华说要的。我帮瞿忠华他们给了茶钱。我被关押在会东县看守所时,瞿忠华比较照顾我,我出来后,请他吃过一次饭。

(十七)证人李某2的证言,瞿忠华是我哥。我的尾号为4485的电话号码是他在6月初找我要去用的,现在用了十多天了。

(十八)证人耿某的证言,2015年7月,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关押进会东县看守所,我认识瞿忠华,他是管教,我私下没有跟他有任何往来。我进看守所后,会东银昌融资理财有限公司的后续工作交给李某在打理。我羁押期间,与李某没有书信往来。

(十九)证人李某1的证言,我与耿某以前是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9月,耿某被关押进会东县看守所,我们通过律师间接联系过,耿某在看守所里需要什么,通过看守所的管教给我打电话后,我送到看守所窗口,由管教带给他。我通过瞿忠华带过一封信给耿某。以前因为跑业务,我经常到会东,在耿某出事前,我通过一次朋友的饭局认识了瞿忠华。后来,耿某出事了,我去看守所交钱的时候,遇到了瞿忠华,才晓得瞿忠华在看守所上班,后来有一次杨某请我吃饭,我叫杨某喊上了瞿忠华,在这次吃饭过程中,我和瞿忠华相互留了电话号码和微信,我请瞿忠华照顾耿某。从那次以后,我和瞿忠华偶尔会打电话,说一下耿某的事情,也会在微信上聊天。大概在2018年5月份的一天早上9点左右,我给瞿忠华打电话,想请他把我之前写好、想通过律师带给耿某,但还没有带给耿某的信带给耿某。大概10点左右,电话联系后,瞿忠华在会东客运站附近找到我,我请他把信带给耿某。瞿忠华说他先把信收到,他看了信后再和我联系,然后,他收起信走了。我把信交给瞿忠华后,打电话或发微信都没有联系到瞿忠华,后来听说他被关进会理县看守所了。

三、被告人瞿忠华的供述与辩解:

(一)2016年4月,吴某因涉嫌贪污罪被关押在会东县看守所。2016年5月的一天,是星期六,吴某将事先写好的一张纸条递给我,让我带给他媳妇,上面有他媳妇的电话。下班之后,我将纸条带了出去。大概隔了一两天,我打电话给他媳妇,将纸条交给了她。按照看守所的规定,在押人员写信到外面,要先向看守所打报告,报告之后将信件交给看守所领导审核,如果没有涉及到案件内容才能交出去,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能交出去。这件事我没有给领导汇报过,领导不清楚情况。2016年6月份左右,吴某的媳妇请我在水泥厂职工宿舍对面的牛肉馆吃过一次饭。

(二)大概2018年2月份,王某1被关押到会东县看守所,他打报告让他的亲属给他送衣服和钱,我用所里的座机,按王某1报告上的电话号码打了电话,接电话的是一个女的,我告诉她王某1被关押在会东县看守所,她说如果方便留一个电话,我将我私人的电话号码留给了她。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一天下午大概五点左右,这个女的打电话给我,说他们到会东了,约我见面,我说可以。当天我休息,我直接到了香江国际酒店找到他们,带他们到尹氏家常菜馆去吃饭。他们一共三个人,一个女的,两个男的;两个男的,一个叫王某3,一个我不认识;女的叫覃某。饭后,王某3给王某1买了一件衣服、一条裤子;还买了四条香烟,其中两条万宝路,两条中华。王某3说,中华是给我的,万宝路让我方便时带给王某1。这四条烟被我抽了。我帮王某1做的事主要是,第一,打了一下招呼,让同监室的不要欺负他;第二,王某1给他朋友写了一些信件,他拿给我,让我帮他寄出去;第三,我买了一点茶叶给王某1。2018年的有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到各监室收购买物品的单子,王某1拿了几张信纸给我,让我方便时帮忙转交,我将信纸带回了家,放在我床头柜抽屉里,被会理县公安局的搜查出来了,共五封。我的工作职责里,没有包含寄信件。王某1将信交给我,我没有按照看守所的流程办理。王某3送给王某1的两条万宝路被我抽了,我愿意折合人民币200元,上缴组织。

(三)2018年的一天,我到各监室去收在押人员打的报告,收上来后,我按报告内容分别联系了各自的家属。杨某的报告是打给他的妻子仁某的,大概是让他妻子送内衣到看守所。仁某在电话里让我关照杨某,并说方便的话,让把我的私人电话号码留给她。我把我的电话号码告诉了仁某。我给监室打了招呼,让关照杨某。2018年5月的一天,我在休息,大概下午七八点钟的时候,仁某打电话给我,约我见面。我们在拦河坝附近的一家茶楼见面后,交谈了一下杨某的身体情况,仁某将事先准备好带给杨某的衣服交给我,让我带给杨某。我将衣服带到看守所,放在收寄物品室。仁某请我吃过饭,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她还从微信转了1200元给我,说让我买两条烟。接受吃请,是违纪行为。

(四)我是会东县看守所监巡岗辅警。2018年5月初,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医务室的医生给罗某1和另一个犯罪嫌疑人测血压,我知道了罗某1。之前,我听说过罗某1,知道他是做生意的大老板。隔了两天,我在监室楼上步巡看管犯人的时候,巡视到20监室,我喊了罗某1,罗某1说他有个儿子叫罗某5,找不到人,方便的时候,帮他联系一下,他想知道家里的情况。我让他把电话号码给我,我问一下。罗某1给我说了两个电话号码,让我联系。中午休息,我回到寝室,用自己的电话打了这两个电话号码,两个号码都关机。隔了一个星期左右,我到20监室门口,叫罗某1过来,罗某1说律师写了他的家属的号码给他,他把写有号码的纸条拿给我看,我看了,上面有4个电话号码,一个是张某的,一个是汪某的,还有两个是律师的。我回到监控室拿了纸笔,把张某的电话号码写了下来。下午收监室的时候,罗某1又当着其他人的面给我说了汪某的电话号码,还说汪某是他儿媳妇。6月7日我休息,中午我在姜州家中,用我兄弟李某2的电话卡给张某打了电话,让他联系罗某1的大儿子,并让回电话。用李某2的电话卡打电话,是因为我想我的电话卡是用我本人的身份证办理的,万一查通讯记录,能够查到是我的电话卡,所以我给李某2说我们调换电话卡用一下,李某2同意了。过了半小时,罗某1的大儿子罗某5给我回了电话,我们相互问了对方的信息,罗某5让我关照他爸,并说方便时和我见面,又给我说了一个号码,说有事联系小陈。接着我又给汪某打了电话,问他是否知道罗某5的情况,并说罗某1想知道外面的情况,让汪某写一个情况给我。下午五六点钟,汪某打电话说情况写好了,我说我到会理来拿。之后,我开车到了会理县城。电话联系后,我按汪某说的,到了一个典当行,见到了汪某。汪某在办公室抽屉里拿了张纸条给我,纸条是写好后折叠起、用透明胶粘着的,还拿了件印着两个小孩照片的T恤给我,让带给罗某1。我出门来,开车往回走。之前罗某5让我联系的人又打电话给我,让我到滨河路地税招待所那里,我开车到了那里,有一个开奔驰车的女的,向我问了罗某1的身体状况,并从她车子的尾箱里抱了一个纸箱出来,让我打开车子的后侧门,她把纸箱放在我车的座位上,说方便的时候发两支烟给罗某1。我回到家中,打开纸箱,里面是4条软盒中华、2条硬盒中华、2瓶五粮液、2瓶郎酒。之后,我被警察找到了。我帮罗某1,是想着现在关心、照顾他了,对我有益无害,以后他可以帮我的忙。

(五)我在一次吃饭的过程中认识了李某。后面,耿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关押在会东县看守所。2016年有一天,李某给耿某上账,我才知道她是耿某的女朋友,我们相互留了电话,相互加了微信,聊天过程中,我还答复了她耿某的实际情况。大概2018年6月,李某给我打电话,说想和耿某有个了结,让我帮她带封信件进看守所给耿某,我同意了。同意之后的第二天,李某在会东车站附近将信件交给我,我将信件放在车上,后面该信件与罗某1的儿媳妇拿给我的一封信一并被会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在我车上查获了。按规定,在押人员的家属将信件交到看守所大门值班处,再经看守所领导对信件内容审核后,按相关规定才能带入看守所交给在押人员。我私自收下李某的信,没有向看守所领导汇报过。这不符合我的岗位职责。

公诉机关所举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能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忠华滥用职权,私自为看守所被关押人员传递信息及物品,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瞿忠华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瞿忠华的当庭辩解,不影响定罪量刑。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系犯罪所得,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瞿忠华被会东县监察委员会依法留置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综合全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瞿忠华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本案的羁押期1个月零1天,刑期自2019年1月2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

二、对涉案的6条软中华香烟、2条硬中华香烟、2瓶1618五粮液、2瓶青花郎20年陈酿郎酒、人民币14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帅 娟

人民陪审员  刘纳友

人民陪审员  杨成位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荣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