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扣除率

问:我公司是薯类食品生产企业,购进马铃薯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按成本法核定计算扣除进项税额,请问如何确定成本法核定扣除计算公式中的扣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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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核定,其中对于成本法明确,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本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所以,农产品按成本法核定扣除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中的扣除率是你公司生产销售薯类食品的适用税率。【关注大成方略,学习更多财务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