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从中国沈阳网“政府公开”专栏获悉,为落实国务院台办、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和省台办、省发改委印发的《辽宁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辽台办[2018]196号)精神,逐步为在沈台湾同胞学习、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近日,沈阳市台办沈阳市发改委联合制定并印发《关于促进沈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根据《关于促进沈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在沈阳学习、就业、创业、生活的台湾同胞,凭在沈常住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可以按照规定在本地购买或租赁住房,享受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在本市就业创业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台胞,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或房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台湾同胞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台的,可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此外,来沈阳就业创业的台湾青年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沈阳给台湾同胞发“大礼包” 在沈工作可缴存使用公积金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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