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严格来说,是不能捐献器官的。因为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除了规定器官捐献的自愿、无偿原则外,还在第八条特别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权利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处理他们的财产。所以《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也就是说,监护人如果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

但是未成年人的遗体,不是未成年人的财产。因为在未成年人死亡的时候,他们的人格已经丧失了,已经不可能拥有财产了。首先我们不考虑遗体是不是一种财产,如果说他们的遗体也算是一种财产的话,那么他们的遗体也只是他们遗产。他们遗体的继承人当然是他们的父母。所以他们的父母是有权利处理他们的遗体的。

但是遗体仅仅作为物的价值依然存在,但是它是包含有人格利益和社会伦理道德的物,对尸体的保护既要适用物的规则,又要体现人类的尊严。具体而言,死者的亲属对尸体的处分应当充分尊重死者生前的遗愿,只有当死者在生前未对其遗体做出明确表示的,近亲属有权作出决定。

因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所以,只要公民生前未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都是可以帮其作出决定的。既然成年人都可以适用该规定,未成年人更可以适用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