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十四周岁以下”杀人,应让监护人赔到倾家荡产

周蓬安:“十四周岁以下”杀人,应让监护人赔到倾家荡产

4月23日,甘肃陇西县渭河初级中学一学生被五名学生强行殴打致重伤,在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张某的母亲何女士对媒体表示,儿子遭殴打时,学生不敢向老师报告,事后无人报警,孩子强忍伤痛到办公室向老师报告。其中一名涉事学生家称,他们提出要给死者家属十万元丧葬费,但被拒绝了。(5月1日《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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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几十年来的普法教育富有成效,加之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发,人们了解到中国法律还有一个“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因此每次看到“校园霸凌致同学死亡”事件时,都很自然地要关心那些作恶的“小畜生”是否已经年满14周岁,是否已经年满16周岁,是否应该坐牢?

由此,官方通报当然也应该回应社会关切,针对此类案件进行通报时,作案人的年龄就显得必不可少。可十分遗憾的是,陇西县公安局在通报中却闭口不提这5名“小畜生”的年龄,仅告诉大家“涉案犯罪嫌疑人已被全部抓获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未通报他们的年龄,仅使用了“渭河初级中学5名学生”这种模糊的年龄概念。

要知道,如果是初一学生,应该不超过14周岁,但如果是初三学生,则极有可能已满14周岁。而按照现有刑法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即使杀人也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因为警方通报没有触及不需要保密的关键信息,也许为今后该案的处理埋下“舆情”的种子。

近年来,不断有“小畜生”伤人甚至打死同学的恶性案例出现,甚至还出现多起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弑母”、“弑父”、“弑亲”等违背人伦的案件出现。我们这个社会应该深刻反思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该侧重于保护守法的未成年人,而不是保护违法作恶的未成年人。

中国自古就有“杀人偿命”一说,一般只要不傻的孩子从小就懂得这个道理,这些“小畜生”当然也懂得这个道理。可因为我们在日常普法时过分强调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而忽视了对未成年人犯罪需要承担代价方面的教育,导致部分“小畜生”肆无忌惮地作案,实际上起到催生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这是极其可怕的,这不能不说是对未成年人普法的“悲哀”。笔者在《未成年人弑亲案频发,普法是不是搞歪了?》一文中曾指出,一些这个年龄段的孩子甚至更懂得利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不当条款及刑法豁免条款,而放心大胆地作恶。这些自私的孩子心中甚至树立起了“犯罪趁早”这么个变态的思维。

窃以为,我们的日常教育应该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告诉他们伤人杀人虽然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你们这么去做,一生肯定也就被毁了,最现实的问题是,谁愿意和一个恶意杀人的“小畜生”相处?眼前即使放出来,继续和同学在一起上学的可能性就似乎没有了。等你长大后,就需要工作来养活自己,可谁愿意给一个曾经恶意杀人的人提供工作岗位?要知道,即使你仅仅有暴力倾向,大家也都会躲得你远远的。一个背着杀人罪孽,导致一辈子少有朋友,难被社会接受且难以定位自己人生的人,其实“生不如死”。

对于未成年人进行的法制教育,还应该包括其犯罪之后家庭所要承担的责任方面。也就是说,应该强调未成年人犯罪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责任不可少。比较有警示作用的办法,是加重其监护人的赔偿责任,比如“十四周岁以下”杀人,如果赔得他们家倾家荡产,让这些“小畜生”自此过着拮据的生活,就可以对其他未成年人起到警戒作用。

当然,最需要做的还是大幅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建议:一是将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从16周岁调低为14周岁。二是将现行刑法中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14周岁降低至12周岁。也就是说,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