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朝代都是如何看待“典妾”的?曾有人卖妻女只为吃顿螃蟹

“典”系中国特有的一种经济行为,出典人可将自己所有物交与典主,前者获得典价,后者则对于典物获得使用权。典物可以回赎,双方约定期限,到期后可以随时赎取。所谓典妾,指的就是将自家的妻子或女儿典与别人做妾,并从中获得物质利益。典妾多发生在民间,早在北宋初期,就出现了典妻女的现象:在岭南,老百姓如果欠税,有时官方代为交纳,有时则向有钱户借贷,条件是以妻女为抵押品。容州知州毋守素曾向中央反映这一情况,宋太祖因而下诏严禁。

在两浙一带,则有所谓的“贴夫”现象。据记载,“两浙妇人皆事服饰口腹,而耻为营生。故小民之家不能供其费,皆纵其私通,谓之“贴夫',公然出入,不以为怪”。也就是说,当地妇女讲吃讲穿,又不愿付出劳动。家里负担不了,干脆让她们干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与别家的男人私通,从而补贴丈夫之不足,故而称作“贴夫”。

不管做人质还是“贴夫”,都是暂时做别人妾,而出典的一方则得到一笔数量不等的钱,以解燃眉之急。时间长了,形成惯例,就有了典妾习惯。到了南宋,典妾已十分盛行,但仍局限于南方。所以,元世祖灭南宋不久,当局对这些现象还不习惯。有一个叫王朝的官员就上书提出,江南盛行典雇妻女恶俗,“败坏风俗”,请求朝廷颁令禁止。于是朝廷发布禁令,一律禁止。

后来发现民间很不习惯,既不利于搞活经济,也不利于人民的和谐生活。元政权只好放宽限制,规定在双方自愿又不拆散夫妻关系的基础上,只要没有钱财来往,就能成交。(《元史刑法制》)这个规定够吊诡的,可是典妾却不能收受钱财,人家吃饱了撑的?好在老百姓总是按自己的需要进行理解,他们只注意到了上半句,该怎么着还是怎么着,民间典妾行为禁而不止,而且继续蔓延,花样也更多了。元代作品中经常提到的“两头大”,就是当时的制度创新。常年在外地经商的商人,家中一妻,又在外典雇一妾,因为妻妾分住两地,妾亦如同主妇,就变成两头一般大了。

明代对典妾仍持禁止的态度,规定凡是将自己的妻妾典雇于人者,要杖80。接受的一方,如果明知属于典妻妾,同罪处罚,最后还得判离,佣金予以没收。(大明律,户婚“典雇妻女”条:凡是将妻妾受财典雇于人为妻妾者,杖八十,知而典取者各与同罪,并离异,财入官)但事实上明代典妾之风更盛,冯梦龙《寿宁待志》载,老百姓典妻就同如饥似渴一样,只要需要马上就找下家。他们对此见怪不怪,根本不瞒人。有的是赁给别人生子,每年的租金不过一两银子。一般典期三年,期满后原夫还要举行仪式,迎接妻子凯旋归来(冯梦龙:《寿宁待志》:或有急需,典卖其妻,不以为讳。或赁与他人生子。岁仅一金,三周而满,满则归迎。)。清律沿用了明律,但对典妾构成犯罪的条件进行了界定,规定典妻妾以立契为准,如不立契,则合约不成立。这为典妾大开了绿灯,只要不正式立契,就可不受约束。

由于典妾成习,有的丈夫不但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有个懒汉做饭没酱油,便拿衣服去典,典来的钱也就够买一斤酱油。用酱油熏面包红蟹吃,是最地道的了,便拿床去典面包红蟹。面包红蟹既然买来,如有姜末佐之,岂不美哉?于是拿儿子换了块姜,对着清风明月铺开桌子,叼了条螃蟹腿,享受人生的欢愉。无奈儿子他妈在一边因为奶涨,莺莺哭泣,着实烦人。干脆也典了,换回来一瓶陈年花雕。典妻就够无耻的了,更无耻的是还要说谎。跟外界说起来,居然是以赡养老娘为由,万般无奈之下,才把妻子给典了。最无耻的是,这人还天天挂在嘴上,唯恐别人不知道自己跟母亲的感情,但私下里,恨不能把老娘也典掉,再换一顿酒喝。

典妾这种制度一直到民国才开始由盛而衰,新中国成立后,典妻才彻底消失。 在在太平天国时期禁止买卖妇女,女子地位不断提高 到了民国时期主要学习西方的自由平等,民主等思想,女子的社会地位走上了精神层面的高地位,大欧式也只是少部分人。解放后,《婚姻法》规定禁止典(雇)妻,禁止买卖婚姻,此俗曾一度消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