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城西法院彭家寨法庭调解了两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赵某某、王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与被告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城西区银羚大街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以9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二原告。合同签订后,二原告依约支付了定金、解押款等共计71万元,但由于未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至今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某同意办理过户,但由于该房屋系以按揭贷款方式购得,且原告事先知道涉案房屋设有抵押权,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2018年3月9日,原告魏某与被告卓某某、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二被告位于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某小区商品房一套以138万元出售给原告,原告按约支付定金和解押房款后,由于被告在此之前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导致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承办法官在受理该两起案件时,了解到所交易的房屋均设有抵押权,且双方买卖房屋均未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抓住了这一症结所在,承办法官通知了享有抵押权的银行,银行接到通知后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银行到庭后表示,任何一方还清贷款后均可以解除抵押权。承办法官向两起案件的买受人释明,出卖人目前因无力偿还银行贷款,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需提前向银行还清贷款,解除抵押权后方能办理过户手续。买受人基于要求过户房屋的主要诉求,尽快筹备了解除抵押权所需贷款。最终,承办法官主持各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由买受人一次性直接向抵押权人还清出卖人所欠贷款本息后,由抵押权人协助买卖双方办理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并由买卖双方限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余内容。

随着案件量的不断上升,城西法院彭家寨法庭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将调解工作融入庭审各个环节,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祁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