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陆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8年9月8日,陆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从岳阳市往岳阳县方向行驶,因疏忽大意将行人刘某撞伤。事故发生后,陆某弃车逃离现场。在后段处理中陆某委托他人支付了1万元的医疗费用。经鉴定,刘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经岳阳县交警大队认定,陆某在此处事故中负全部责任。9月26日,陆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月,刘某因医治无效死亡。陆某与刘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他们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且驾车时疏忽大意,造成一人重伤后因医治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陆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系过失犯罪,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评估结论,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

责任编辑:张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