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奴隶制婚姻制度至西周时由于“礼”的发达而进化得非常成熟,并且对后世影响极大,特别是其婚姻原则、婚姻成立的条件和有关婚姻解除的制度,在其后三千余年的历史发展中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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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原则。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凡婚姻不合此三者即属非礼非法。(1)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虽然古代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即嫡妻只能是一个。也就是说,只有一夫一妻才是合法的婚姻,嫡庶不能混淆。也只有正妻所生子女才是嫡系,其他皆为庶出,他们在家庭关系中处于比较低的地位。(2)“同姓不婚”也是缔结婚姻的一个前提。西周实行同姓不婚原则,主要基于两点:第一,长期的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即同姓男女在当时血缘都接近,相互为婚不利于子女的健康发育成长,会影响整个民族的发展。第二,禁止同姓为婚,鼓励多与异姓通婚,是为了“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进一步巩固家天下和宗法制度,具有鲜明的政治意图。(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又一原则。《诗经》云:“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非媒不可”。在宗法制下,子女的婚姻大事必须由父母家长来决定,并通过媒人的中介来完成,否则即是非礼非法,称为“淫奔”,必不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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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六礼”。西周时期,婚姻“六礼”也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来完成:(1)“纳彩”,即男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提亲;(2)“问名”,即在女方答应议婚后,由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宗庙以定吉凶;(3)“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4)“纳征”,即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5)“请期”,即商请女方择定婚期;(6)“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按周礼的规定,“六礼”中每一程序都有具体繁杂的要求,在当时条件下,如此繁复的程序,只有贵族才能履行,庶人以下是谈不上的。“六礼”是中国古代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自西周以后,作为古代礼制的一部分,它为后世历代所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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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七出”与“三不去”。西周时期关于婚姻的解除也有若干制度,被称为“七出三不去”。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者,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者去;多言去;盗窃去。”其中,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无子是绝嗣不孝,淫是乱族,妒是乱家,有恶疾者不能共祭祖先,口多言会离间亲属,盗窃则是反义,故为人妻者若有此七项之一,夫家即可休弃之。

但是,按照周代的礼制,已婚妇女若有下列三种情形则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其中,“有所娶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会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境,故不能休妻;“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如此已尽子媳之道,不能休妻;“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时贫贱,但经过夫妻的同甘共苦之后变成富贵,按礼制,“妻者,齐邑”,夫妻应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三不去”在某种程度上对于任意休妻作了限制,但更主要的是为了维护宗法伦理的需要。

“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作为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影响极为深远。中国后世几千年的传统法律中,关于婚姻解除的规定大体上都没有超出“七出”、“三不去”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