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做了一些违法的事情的时候,是会被判处惩罚的,而有些惩罚在判处的时候,会并判处罚金。罚金有时候是可以不用交审判结果那么多的,是可以减免的。那么罚金减免的理由有哪些?罚金减免执行机构是什么?罚金减免的程序是什么?关于这些问题,小编整理了下面这篇文章,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一、罚金减免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规定》对刑法所述的减免事由做了具体解释,范围不仅包括天灾,也包括人祸、疾病等情况。

  二、罚金减免执行机构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均未明确规定罚金刑执行和减免的具体机构。《规定》第十条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由于罚金刑兼具财产属性和刑罚属性双重特征,实践中出现了刑庭主导、执行庭主导和司法警察主导三种模式,争议颇多。

  三、罚金减免程序

减免罚金刑应该由被执行人或其家属向法院提出申请。《规定》第六条规定: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现行司法解释要求被执行人或者其家属作为减免申请人并承担举证责任。但特殊情况下司法机关了解到相关情况后也可以根据法律向当事人进行释明、提醒,帮助申请人完成证明责任。在实践中由于被告人或者其家属通常在遭受不可抵抗的灾难之后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罪犯和家属联络沟通不顺畅,家属缺乏提起减免申请和证明受灾的举证意识,或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不可靠,所以,检察院、监狱管理部门主动联系当地政府调查情况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种司法救济,能有力地帮助申请人提出申请、完成举证责任,并确保所提出情况属实,推动减免程序启动。

根据上述文章内容,我们可知,罚金减免的理由一般有很多,主要就是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等。在有以上的原因的时候,就可以申请减免了。

最后小编还是要提醒下各位,罚金原来的确是不怎么重视,现在和原来不一样了,现在的罚金刑是有刑庭直接转立案庭立执行案,有法院执行局来执行罚金刑,法院现在的执行手段相信大家都有所耳闻,不履行的后果可是非常严重的,不但自己的财产被查个遍,不履行还会被加入失信被执行黑名单,而且这个黑名单还有联合惩戒的性质,对个人的影响也是非常大的。以上就是关于罚金减免理由的详细内容及后果,如果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我们或者给我们留言。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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