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风起,蟹腿肥,加点辣椒更美味。
讲起螃蟹,大家都知道阳澄湖大闸蟹,一到秋季,到处都是标榜着“阳澄湖大闸蟹”的海鲜店。
2018年10月,昆山市检察院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执法人员在现场分别检查到了欣某140个、狄某1000个和俞某100个假冒伪造的“阳澄湖”大闸蟹专用标识蟹扣。经鉴定,被查扣的上述蟹扣均非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制作发放。近日,由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支持该市巴城镇阳澄湖蟹业协会起诉的该省首例侵犯“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案在昆山市法院开庭审理。
针对欣某蟹舫、狄某蟹舫、俞某蟹舫等使用伪造“阳澄湖”大闸蟹专用标识蟹扣的情况,该院认为上述蟹舫的行为是对“阳澄湖”大闸蟹品牌恶意侵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遂以支持起诉方式,支持该市巴城镇阳澄湖蟹业协会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提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发布公益告示等诉讼请求。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近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发布《2018年上海知识产权检察白皮书》。2018年,上海全市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434件781人,其中审查逮捕案件201件350人,审查起诉案件233件431人,未出现捕后撤案和无罪案件。案件受理总量上升明显,侵犯知识产权批捕案件同比上升37.67%。各罪增幅不一,商标案件始终居首,占全部案件的89%。
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由于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的影响,商标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品牌性”、说服力和知名度。是很多“商家”意图快捷获利的途径。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者“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商标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其中,侵权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你不确定对方是否正确使用?实践中,对于被告正当使用的标注方式,一般可以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经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人许可的,可以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2)对于产品产自地理标志特定区域、具备特定品质的,生产者可以描述性方式正当使用地名,即“地名+产品名称”的方式,如“江门黄瓜”,但地理标志中的特有图案不在正当使用之列。(3)对于产品并非产自地理标志特定区域也不具备特定品质,但是产自地理标志地名区域范围内的,为避免导致公众混淆或误认,可以采取“产地:地名”等方式标注,如“产地:盱眙”,但不能突出使用地名,以防止产生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混淆。
在生活中,权利人遇到侵权事件往往第一反应就是慌张以及害怕,在自己是正当合法的权益的情况下,经济预算条件允许,应勇于去维权。无论是国内外,赔偿甚至是律师费,如果胜诉了,对方全额出也是有可能的。也就是说,条件允许的话,我们要勇于维权,律师费甚至是对方的赔偿,全部都有胜算的几率,不是吗?
(部分信息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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