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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一位患癌男子因骗取额外的十万余元医保报销金额,被明溪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千元。

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期间,曾某因患有鼻咽癌到广东省某肿瘤医院就医。在治疗期间,曾某听闻以骗保方式可获得更多的医保报销,于是向他人购买与实际治疗金额不符的虚假医疗发票及相关单据材料6套,后由其女儿分别两次向三明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明溪管理部申请报销,并成功报销5套虚假发票共计骗取医疗报销费用人民币104986.08元。

2018年10月31日,曾某自动到明溪县公安局投案并退出全部赃款。

明溪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共计人民币104986.0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曾某自首、退出全部赃款、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官以此案特别提醒广大群众,骗取医保属违法行为,达到一定金额将按《刑法》论处,切勿以身试法。

来源:法制日报

本期编辑:鲍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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