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2018年6月,范冰冰被曝签阴阳合同。
随后,有关部门开始调查核实,最终确立了她偷税漏税的罪名。
范冰冰从此沉寂了很长一段时间再无动态。
看似“销声匿迹”,实则一直在步步试探,伺机复出。
近来,关于范冰冰复出的消息愈来愈多,在某美妆APP上重操旧业安利产品,开了个美容店竟霸占了热搜整整三天;主演的电影《她杀》也即将提上档期,这部电影更是大咖云集。似乎偷税8.8亿已经成了过眼云烟。
看这一系列事件发展,范冰冰复出是指日可待了。
还记得刘晓庆么?
她偷漏税1458.3万元,再加上滞纳金573.4万元,一共欠税2000万。2002年被判了行,过了422天牢狱生活。
有很多网友对此感到疑惑,同样是偷税漏税,而且范冰冰偷税金额如此之大,为什么她可以交罚款了事,而刘晓庆却被判刑坐牢。
02
范冰冰不坐牢这要归于刑罚修正案,《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零一条增加了第四款。
刘晓庆被查偷税发生在2002年7月24日,那时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于纳税人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刘晓庆隐瞒收入等手段偷税1458.3万元肯定够被判刑了。
而新版《刑法修正案(七)》规定: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增加了初次违法免罪规定,即行为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范冰冰就属于此类型。
因此,同样的偷税或者逃税行为,因为有了《刑法修正案(七)》的新规定,而且不管逃税金额是否无比巨大,皆适用这一刑法修正案的规定。
范冰冰及时补交税金及滞纳金罚款,就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了。
而刘晓庆那个年代没有这一免除刑罚的规定,她就只能被捕入狱了。
大家肯定会大呼不公平,凭什么范冰冰逃税8.8亿不用坐牢,而刘晓庆逃税2000万却要坐牢。国家法律不断完善,也是为了鼓励更多逃税的人积极补缴税款,为他们创造机会纳税,最终是为了增加财政税收收入造福更多人民。
03
大家有没发现这些年明星工作室越来越多了?其重要的原因在于可以避税。
明星基本都是以工作室的名义对外承接广告、拍片等业务。
从税收来看,工作室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有限合伙企业,通俗的解释就是类似工商户,缴税就是按照工商户缴纳。
纳税时因为影视公司的很多成本没有发票,会计账簿不健全,所以进行合并征收,就是合并个人所得税。而这些明星通过在税收优惠地区注册公司,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从而进行避税。
霍尔果斯,这个听名字就很遥远的地方,曾是广大明星趋之若鹜的“避税天堂”。如今却迎来了一众公司的“逃离”。
自打2011年“一带一路”战略提出后,新疆霍尔果斯成为“经济特区”,实行免税政策,除此之外,更是提供了注册公司快速上市的“绿色通道”。
过去,有超过1600多家传媒公司在霍尔果斯注册,包括了国内至少30位主流明星。然而,近来随着政策收紧,范冰冰事件曝出,影视行业与明星资本进入寒冬,近两月来霍尔果斯迎来了一波注销狂潮。
这个曾经在“鼎盛时期”注册超过1600多家传媒公司的霍尔果斯,随着政策收紧、税制调整,影视行业与明星资本进入寒冬。
04
范冰冰事件一出,影视圈人心惶惶,一些企业老板也是有所担心。所以对于许多想自己创业开公司的CEO来说,一定要学点税收常识傍身,否则一不小心有可能会落得和范冰冰一样的下场。
自从2016全面营改增以来,我国的税种已达17种之多,税费项目也高达上百种。对于初创公司的CEO们来说,要把这么多的税种、税费全都记清楚其实并没有必要,因为对于一般创业公司而言,日常需要缴纳的只有三个税种,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
即使只交三种税那也是白花花的银子,有一些人为了不想让自己辛苦挣来的钱就这么白白交出去,因此动了邪念——偷税漏税!
偷税漏税是指纳税人使用非法手段减轻或逃避自己纳税义务的行为,它是违法的。那么接下来就给大家介绍下偷税罪的刑法处罚标准:
一、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二、对偷税罪的刑罚适用原则大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分层次处罚
针对偷悦数额的不同,本条分别规定了两个层次的量刑幅度。
第一层次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层次是“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订)
不同层次的偷税数额只能在本层次量刑幅度内判处,不能任意跨越,否则将造成量刑畸轻或畸重的后果。
(二)自然人并处罚金
针对偷税犯罪行为的贪利性特征,本条对自然人犯罪主体在各层次量刑幅度内,除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规定了“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
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须同时判处,不具有选择性,以防止偷税人在经济上占便宜。
(三)对单位采取双罚制
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判处罚金后,一般对单位的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而不再并处罚金,这种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进一步讨论。
(四)多次偷税的违法行为累计数额合并处罚
本条第3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按照刑法理论,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偷税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发现,或虽发现但未经处罚的,均应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其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按一罪合并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
反之,如行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税违法行为已经过税务或司法机关处罚,则不应再将此数额累计计算合并处罚。
偷税与漏税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上很相似,都是造成了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但两者有着本质区别,偷税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主观恶性大,损害国家利益,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而漏税在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所以不能以犯罪论。
国家政策变得更好了,我们更不能去钻法律空子,而应该自觉纳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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