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旅游公司,请问我们跟团的导游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是否可以在计算增值税时扣除?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但是跟团的导游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并非旅游服务的对象,其发生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为公务费用,不得作为旅游费用在计算增值税时扣除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