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养老保险转移时,其实视同缴费年限一般不会转移。转移的基本上都是个人账户上资金,不涉及到视同缴费年限转移的问题。

第一,养老保险如何转移?

目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主要依据国办发(2009)66号文件,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规定来办理。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主要注意两个时间概念,即个人账户方面,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在统筹账户方面,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二,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转移?

对于视同缴费年限的,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这和选择退休地是挂钩的。如果视同缴费年限在户籍所在,而且达到10年以上的,在办理退休时要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视同缴费年限10年以上的地方来办理退休手续;如果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在其他地方缴费满10年以上的,在办理退休时,可凭个人档案在参保地办理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如果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总之,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精神,如果视同缴费年限比较短的,可在养老保险参保地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0年以上的地方办理退休,视同缴费年限可在退休地凭个人档案办理认定,计入退休年限;如果视同缴费年限超过10年以上的,可将在其他地方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地方,凭个人档案办理认定,计算退休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