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历史进程中,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在全国率先开辟环境司法专门化道路,开启了环境司法保护新征程。自2007年11月决定在贵阳市设立全国首家专门化环保庭先行试点开展环境司法专门化实践探索,到构建全省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的环境司法专门化机制,贵州法院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在实践探索中不断开拓进取,至今已经走过十余年历程。据不完全统计,2014至2018年,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涉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和行政(行政赔偿)一审案件18884件,其中公益诉讼案件187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61件;予以刑罚制裁罪犯6600余人。在迈向生态文明建设新时代的历史进程中,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担当,锐意改革创新,不断推进全省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障体系和保障能力建设,筑牢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防线,为促进贵州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取得了积极成效,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贵州样本”,获得国内乃至国际上的充分肯定与广泛好评,成为全国一道亮丽的司法名片。
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贵州样本”,可概括为“三二三”路径探索,即坚持三大理念、推动两大新型诉讼、进行三大创新。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能动司法三大理念
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我们奋斗的方向。生态文明建设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贵州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率先开辟环境司法专门化道路,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需求和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及时回应了时代呼唤和人民意愿。
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人与自然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两者是和谐共生关系。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是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的殷切嘱托和重要指示。贵州省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嘱托和指示,实施大生态战略,坚定不移地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型发展道路。基于贵州省经济发展基础比较薄弱需加速发展、生态环境基础比较脆弱需同时加强保护的实际,结合自身省情,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正确定位贵州环境司法审判政策,坚持以预防和制止非法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为主,区别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责任人的环境修复和损害赔偿责任,通过司法介入督促企业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积极整改,合法生产经营,尽量避免因诉讼导致企业倒闭,但对以偷排等恶意违法行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企业,则严厉打击,确保生态安全。
坚持能动司法。生态环境事关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在环境司法中,除坚持司法中立原则居中裁判外,基于及时充分保护环境公益的客观需要,贵州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主动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大局。一是积极延伸环境公益司法服务。环境公益司法服务从案内走向案外,对工作中发现案件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存在其他环境保护问题的,及时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司法建议或者法律意见书,促进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如“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诉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法律意见书的作用,促进了案涉水域周边环境污染综合治理。二是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与环境资源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二、着力探索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两大新型诉讼,全面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一)着力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探索
贵州设立专门化生态环境保护法庭,初衷和主旨在于加强环境公益的司法保护。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推进贵州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中,聚焦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司法保护,一贯鼓励和支持相关法院依据环境保护法律精神和基本原则,敢于担当,超前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探索,并就此出台了《关于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等司法文件予以指导规范。在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前,贵州法院先行探索审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居于全国前列,实践内容最为丰富,为后续环境公益诉讼立法提供了生动的司法实践素材,推动了我国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立法进程。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后,贵州法院继续走在全国前列,积极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继续探索完善公益诉程序规则,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为公益诉讼程序法立法准备条件。
1.从宽把握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最大限度吸纳各方力量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精神,基于充分保护环境公益的实际需要,已先于立法明确相关检察机关、环保行政机关、环保社团等可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提起公益诉讼。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曾经审理个人作为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并判决支持。
除个人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因条件不成熟尚未获得后续立法明确确认外,环保社团、检察机关、环保行政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环境资源诉讼以保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实践探索已相继上升为立法或者政策规定,得到国家的充分肯定。
2.探索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激励奖励机制,解决公益诉讼起诉动力不足问题。公益诉讼案件一律不用预交案件受理费,败诉则免交受理费,公益诉讼鉴定、检测费等可申请公益资金垫支,以及探索推动出台给胜诉原告适当奖励等,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尽量减轻负担和压力,并给予适当奖励。如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经与贵阳市两湖一库基金会协商达成共识,规定对贵阳市水资源环境保护中的环境公益诉讼,涉及评估、鉴定、分析、检测等费用,可申请两湖一库基金会给予资金帮助。
3.贯彻公众参与原则,扩大司法民主,凝聚公益保护社会力量。如推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公告制度、其他相关主体参与起诉制度、人民陪审制度、专家制度、社会监督制度(调解及撤诉网上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生效裁判文书、调解书公布;在执行过程中引入第三方监督履行等)。这有利于凝聚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保护环境公益。
(二)着力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在党中央、国务院授权贵州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期间,贵州大胆探索,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受理了全国首例省级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在该案中采用的概括性指定、第三方组织磋商、磋商协议公示等经验做法,被中办、国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吸纳,中央电视台1频道头条以该案为例对中国改革进程进行报道,被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首届“中国环境司法成果展”收录,入选2018年贵州省政法系统十大精品案例。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结合贵州省实际,在全国率先将该类试点案件的原告范围扩大到省、市级政府相关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被中办、国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吸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总结司法实践成功经验,及时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规程(试行)》,指导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肯定。
就当前正在全国试点开展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已开展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如何,能否涵盖和取代环保部门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二者有何区别和联系,贵州将结合实践进一步探索研究。
三、进行三大创新,创建生态环境专门审判机构、创建生态环境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制度、创新生态环境司法裁判方式,着力构建与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相适应的环境司法专门化体制机制
(一)创建生态环境专门化审判机构,优化审判资源配置,以专门力量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
贵州2007年即在贵阳设立全国首家专门化环保庭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庭、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简称贵阳“环保两庭”)。2014年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全省推开时构建了贵州“145”跨区域环保审判格局,即由省高级人民法院1个环保庭和贵阳市、遵义市、黔南州、黔西南州4个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庭及清镇市、仁怀市、遵义县(现播州区)、福泉市、普安县5个基层人民法院环保庭,三级法院共计10个环保庭集中管辖全省环保案件。2017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贯彻贵州省委关于实现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市(州)全覆盖的决策,进一步加强环境司法专门化组织机构建设,建成由省高级人民法院1个环境资源审判庭、9个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19个基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总计29个环境资源审判庭构成的贵州“1919”环境司法专门化组织体系,集中管辖全省88个县(市、区、特区)各类环境资源案件。随着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纵深推进,贵州将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司法组织体系改革。
(二)创建生态环境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制度,优化案件管辖机制
1.建立跨行政区划管辖生态环境案件新机制。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是解决生态系统整体保护客观需求、克服行政区划分割治理现实弊端的必然选择;是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去地方化改革、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干扰,解决生态环境诉讼“主客场”问题的客观需要。贵州在司法地域管辖上率先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实行与行政区划适度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改革,对生态环境案件跨行政区划管辖。早在2007年最先设立贵阳“环保两庭”之初,就将贵阳市全市的环保案件以及贵阳市行政区划外涉及“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的案件指定集中到贵阳“环保两庭”管辖。2014年贵州“145”跨区域环保审判格局建立,进而在全省全面实行跨地级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环保民事、行政案件。2017年根据贵州省委关于实现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市(州)全覆盖的决策部署,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原来的跨地级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调整为在地级行政区划内实行跨县级行政区划集中管辖为主、跨地级行政区划管辖为辅的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
2.建立生态环境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新机制。率先打破生态环境案件按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关系性质划分分散由不同的审判机构审理的传统做法,变革为按法律保护领域实行生态环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归口由专门化的环境资源审判庭集中审理。这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培养专门审判人才、总结审判经验。贵阳 “环保两庭”设立以来一直实行这种“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且一并负责环保案件执行,独树一帜。2014年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在全省进一步推进初期对增设的环保法庭实行 “二合一”归口审理环保民事、行政案件。2017年对全省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全部实行“三合一”归口由专门化的环境资源审判庭集中审理。
(三)创新司法裁判方式,突出生态环境损害的预防、修复
1.推行环境司法诉前禁令,注重环境司法预防性举措运用。通过司法手段及时预防和控制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利于弥补行政监管的不足。此举将人民法院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关口前移至诉前,司法权超前服务和保障环保工作。至今,贵州专门化生态环境审判机构已陆续发出数十份诉前禁令,及时制止了若干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效果良好。
2.注重环境司法恢复性举措运用。基于生态环境保护实际需要,积极探索实践生态环境修复司法新举措,创新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就地修复、异地修复、创建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强制生态劳务抵偿财产赔偿和刑事罚金等责任方式,完善、丰富了环境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妥善解决了相关生态环境问题,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宗旨。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环保、国土等相关司法机构和行政部门,共同出台《关于办理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实行生态修复的实施意见(试行)》,推动刑事案件中生态环境修复措施的积极运用,以此作为从轻处罚的重要考量情节,促使罪犯积极修复其损害的生态环境。贵阳市、遵义市集中管辖法院司法修复林地近4000亩,投放鱼苗近80万尾,执行罚金、修复费用530余万元。
3.实行环保案件执行回访、第三方监督机制,确保人民法院裁判确定的环保法律责任落到实处。环保案件执行回访发端于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2007年12月审结的“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诉贵州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此后形成制度。第三方监督机制发端于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2012年7月审结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阳市好一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法庭在该案中引入第三方贵阳市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对该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人民法院的生效调解书确定的环境修复义务的贯彻落实。此后形成制度。第三方监督机制后来并被行政机关移植到行政监管领域,获评“贵州深化改革30个优秀案例”。
4.积极推行专家辅助制度,借助专家智库解决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中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环境专家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规定》(试行)、《关于环境专家证人参与诉讼的规定》(试行)。同时建立了涵盖广泛的贵州“环境保护审判专家库”。多年来,贵州法院在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中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在保证案件事实查明、责任认定上的科学性、准确性的同时,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
5.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对于涉及重大、敏感、群体性事件的生态环境保护纠纷,充分运用中立评估、诉前调解、委托调解等各种非诉讼解决矛盾纠纷机制,并有机与诉讼方式结合,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环保组织、环保专家、环保志愿者、律师、环保监管部门、信访部门各方参与下,积极促成纠纷解决和矛盾化解,提高了处置效率,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
贵州法院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十余年探索,专门化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取得了明显成效。所创建的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机制得到高度认可经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推广,所采取的预防性恢复性环境司法新举措被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肯定,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贵州法院探索产生了许多著名案例。如全国首例由环保部门作为原告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即“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诉贵州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开启了以司法手段治理跨行政区划污染的先例,弥补了行政监管无法跨行政区划实施的缺陷;全国首例环境信息公开案即“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修文县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案”,以司法审查推动了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该案2019年入选行政诉讼法颁布30年来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十大典型案例;“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诉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水污染责任纠纷案”被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拍摄环保专题片对本案进行了报道;“贵州泰蘋河生态养殖开发有限公司诉贵州华锦铝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典型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中国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之一选送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中,产生了我国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第一案即“金沙县人民检察院诉金沙县环境保护局行政不作为案”,该案在司法实践探索层面历史性地开启了人民法院受理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的司法大门,入选中央改革办选编的改革案例;“锦屏县人民检察院诉锦屏县环境保护局行政不作为案”作出经全国人大常委授权检察机关试点行政公益诉讼案全国首例判决,当地因此开展了集中整治专项行动,该案当年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环境保护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次年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公益诉讼指导案例;“金沙县人民检察院诉毕节市七星关区大银镇人民政府不当履职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发布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诉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丁旗镇人民政府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7年检察机关提起的十大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019年入选行政诉讼法颁布30年来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十大典型案例;“江口县人民检察院诉铜仁市国土资源局、贵州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2018年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等等。历年来一批批案件相继入选全国各类典型案例,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有力促进了贵州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促进了贵州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向高质量发展转型。贵州自2011年至2018年经济增速连续8年位居全国前三以上,同时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大幅度提升、持续改善,各项生态环境指标优良,实现了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双丰收、双促进。
筑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防线,促进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捍卫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护卫美丽中国,是人民法院的神圣使命和职责!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在生态文明建设新时代,2019年贵州全省法院院长会议提出:奋力推动全省法院更好、更高、更强创新发展目标,强调要不断加大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全力服务保障贵州大生态战略行动,推动贵州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再上新台阶,打造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贵州样本”升级版。贵州法院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砥砺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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