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中的人物均为化名)

这里要讲的是起于2015年6月发生的一起令人费解的案件。

来到大连打工的女子林某,因找不到工作,通过“附近的人”结识了自称能帮她找到工作的薛某。

在两人约见后,林某坐在薛某车内的副驾驶位置突然发病,随后昏迷不醒。而薛某没有拨打120急救电话,而是把林某拉到了一处偏僻的奇石场,将其拖下车后自行驱车离开。途中林某的手机有来电,但是薛某并没有接听来电,甚至还把林某的电话扔在几百米外的草丛中,随后自己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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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后,林某在奇石场中被人发现。遗憾的是,此时的林某已经身亡。而法医的鉴定结果是“因为无法判定的原因致其死亡”,表示无法鉴定。

随后报道说林某的家人将薛某告上法庭,指责薛某有恶意倾向不以施救,导致林某死亡。

而这个案件让人感到疑惑的是,报道中并没有阐述林某的家人是如何找到薛某并且起诉他的。因为林某是身处外地,她的家人并不在身边。而且薛某是通过“附近的人”与林某结识。倘若警方是通过林某被扔在附近的手机中的记录,查出了薛某为当时在场人员。那么薛某的种种行为均不符合逻辑:

1、刚刚见面的薛某为什么要至林某于死地?

2、薛某既然已经含有主观上想让林某死亡的意愿,为什么不把手机处理掉?而只是草草的扔在同一地点的几百米外?

3、薛某与林某只是初识,没有恩怨。薛某行事的动机是什么?

4、林某的家人为什么起诉薛某“不以施救导致死亡”,而不是薛某有“杀人倾向”?

5、如何鉴定薛某只是“不以施救”,而不是故意致人死亡?

目前展示出的结论,种种逻辑都无法解释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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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后,林某的家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50万元。而薛某认为,由于死亡鉴定书出示的“无法确定死亡原因”,所以没有直接证据表明林某的死于自己有直接关系,所以自己不应该对其担负赔偿。

而后,法院判决薛某对此事件负有一定的责任,判处赔偿50%费用,即75万元。

双方均表示不服,决定上诉。

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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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半岛晨报

标签:法律;大连;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