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近年来,以高额利息、分红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频发,给众多被害人造成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那么,什么是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实践中,立案和量刑标准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作为普通大众,又当如何识别非法集资、防治上当受骗?下面,“三棱镜”带领大家通过一组真实案例理解上述问题。
【案例1】
2010年3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非(化名)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以高额利息、分红等为诱饵,以个人名义打借条向他人借款的方式,向蔡某、赵某等21名被害人非法融资,多次借款共计5.7亿元,再向蒋某等多人放贷赚取差价利息。2014年6月份后,被告人张非(化名)资金链断裂,放出去的贷款未能及时收回,蔡某等以非法集资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被告人张非(化名)刑事责任。在案发前后张非(化名)归还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9亿元,还有8000万元未能归还。
2018年,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非(化名)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令继续追缴被告人张非(化名)的涉案赃款,按比例发还本案各被害人。
【案例2】
【三棱镜释法答疑】
一、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176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
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量刑:
案例1中,
被告人张非(化名)以营利为目的,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向被害人非法吸收资金5.7亿元(造成损失8000万元),再将吸收的资金以更高的利息转贷给他人使用,其从中赚其利息差价,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罚金40万元。
案例2中,
被告人董永(化名)、谢仙(化名)夫妻二人以投资、资金周转为借口,以高额利息为诱惑,先后向社会不特定人吸收存款,董永涉案金额518万元,谢仙吸收存款368.5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均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处罚。但由于二被告人有自首、积极还款,且谢仙为从犯,所以对其二人从轻、减轻处罚。董永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谢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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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提醒各位,投资理财需谨慎,要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生活中,高收益、针对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投资的往往可能就是非法集资。我们要珍惜自己的血汗钱、保卫父母的养老钱、守住子女的读书钱。您周围有没有被非法集资骗取钱财的事例?对此您怎么看?请下方评论,留下您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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