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南法院 转自:湖南高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删除。

房屋拆迁,母亲为给儿子准备婚房,借款抵房,约定待拆迁款下发立即还款。不久后,便变更房屋所有权至其儿子名下。但拆迁款下发后,其却以种种理由搪塞、推诿,拒不还款。日前,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5年期间,原告田某与被告李某口头约定,田某将位于某社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李某,作为李某儿子的婚房。2017年2月,李某向田某出具20万元的欠条一张,并书面约定李某房子的拆迁款到位,既立马归还田某欠款。出具欠条后,李某一直未能归还欠款。而该房屋所有权已变更至李某儿子的名下。故田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欠款及利息。在庭审中,李某辩称,田某在拆迁款未到的情况下,多次催讨,并言语威胁,其受到了欺骗,不认可房屋买卖合同。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向原告田某购买房屋,并向田某出具了欠条,欠条内容合法,该院对李某欠款数额予以确认。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李某认可已购买了原告田某的房屋,且该房屋在2015年开始一直由李某的儿子居住,所有权也已变更至李某的儿子名下,田某已履行交付义务,买卖合同早已生效。故该院判决由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田某欠款20万元,并支付以2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拆迁款下发后至欠款归还之日止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