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美国宪法》,公民拥有生命权、自由权、人身安全权、私有财产权、免受酷刑权等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是统一的,相互依赖,不可分割。在美国政治文化中,美国人最珍视的是言论自由的权利。在他们看来,如果没有了言论自由,其他很多自由就不存在,至少得不到可靠的保障。所以,言论自由被许多美国人视为其他公民权利的基础。
自由首先是思想的自由,而言论自由是思想自由的外在表现。从字面意义来看,言论自由就是你想要说什么就可以说什么,但从政治的角度来看,讨论言论自由主要是看民众是否有公开批评政府的权利,看政府是否能容忍民众的公开批评。
言论自由的准确定义就是指世界上的一切事物、一切权威包括理论、制度、领袖的作为,只要不危害公共安全,只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都是可以任由人们评说的。
不过,美国政治文化里的言论自由,与真理不真情根本不沾边。只要是一个人,只要有嘴,就有表达自己思想的权利,这与表达出来的东西正确是否毫无关系。哪怕是错误观点,他也有权利说出自由的想法,因为每个人都不是“真理部”的。
因此,在美国不仅可以经常听到不同声音,而且可以听到千奇百怪的声音,包括滥用言论自由者发出的不和谐音。
70年代的反战运动
20世纪70年代,美国反战运动风起云涌,有人偷了关于美国参与越南的国防部文件,交给反战的媒体,美国联邦政府获得消息后立即申请法院禁止报道,宣称一旦公布这些文件,后果将是“增加美国战士的伤亡、摧毁盟国合作、极大增加和敌人谈判的困难并延长战争”。
两个联邦上诉法院分别做出不同判决:哥伦比亚特区法院准许《华盛顿邮报》发布消息,而第二巡回法院却判禁止《纽约时报》发表同样的报道。最后,联邦最高法院接手了这个案子,并以6:3的表决结果驳回政府的请求,判决政府所出示的证据并不足以禁止敏感文件的披露。最高法院的全体意见是:“对于任何对言论的事前禁止,本院都推定它违宪无效。因此,政府具有沉重的举证负担,为施加这类限制提供理由。”
自由女神像
这个例子说明在美国,即便是颠覆政府和政权的言论、鼓吹暴力的言论,只要不引发“迫在眉睫、刻不容缓”的严重后果,就受《美国宪法》保护。批评官员及政府的言论更是受《美国宪法》保护,只要无法证明这些言论是“恶毒”、“明知故犯”、“罔顾事实”,那么它们也受《美国宪法》保护。
所谓的“言论”自由并不局限于“言论”,美国政治对“言论”的界定不限于口头和书面表达的思想和情感,还包括图画、表演等以行为为表现形式的思想表达,即便是象征国家信念和价值、看似神圣不可侵犯的国旗,也不例外。2000年3月29日,美国参议院以63票赞成37票反对,未能达到三分之二的多数而使保护国旗的宪法修正案搁浅。这是美国参议院第三次就是否在宪法中增加保护国旗的条款进行投票表决。
坐椅上的国旗
最高法院的解释是:美国国旗本身就是一种象征符号,它表达的是美国的基本信念,即民主、自由、国家,但政府不能利用国旗来垄断一种观念,应当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包括焚烧国旗)表达自己的观点,焚烧国旗的行为不算违法,是因为这种行为是为了表达对政府违背宪法精神的抗议意见(如反越战、反种族主义、反霸权主义等),和保护国旗一样都是为了保卫宪法所代表的民主、自由的价值。
言论自由对美国政治至关重要,甚至可以说是美式民主政治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一方面,如果没有言论自由,就没有自由公平的选举。选民只有获得了与投票选择相关的信息,如候选人情况,竞选人情况、竞选主张等,才能做出符合自己利益的决定,否则选举就将失去意义。另一方面,只有民众自由表达意见,政府才能获得民众信息的反馈,才能受到舆论的监督。所以,美国人想避免政府胡作非为,首先要捍卫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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