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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江苏省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5月13日通报,12日23时55分许,当地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情。经初查,邹某(男,21岁)、邱某(男,21岁)、冯某(男,21岁)等人因琐事纠纷殴打蒋某(男,19岁),蒋某用匕首捅伤邹某、邱某、冯某(涉事人均为某学院学生)。后邹某、冯某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邱某受轻伤。蒋某已被抓获。目前当地警方正积极做好案件侦办,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热点分析

刚刚小女孩的父亲闯进校园杀死了疑似欺负自己女儿的男孩,刚过三天不到,就发生了此等恶劣事件!四名学生都是同学院学生,发生什么纠纷暂时不明,但是结果就如此惨烈的摆在我们面前。

对于蒋某来说,自身被三个人打,打斗中,自己出于自卫,用匕首捅死邹某、冯某,并导致邱某受伤,抛开原因,我们看下,蒋某行为到底属于正当防卫还是过失杀人呢?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防卫过当!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过失杀人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要注意的是,修订后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放宽了界定防卫过当的标准,扩大了正当防卫的范围。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采取无限防卫,或称其为特殊防卫权,直至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即不存在过当情形。

从警方发出的通报我们可以看到,是邹某、邱某、冯某动手在先,出于自卫,蒋某动手失控将其三人捅伤。也可视为是其三人对蒋某行凶在前,如果事情缘由真因其三人而起,那我个人私认为,蒋某无需承担过失杀人的行为,至于访问是否过当,还需进一步消息。

田大状点评

校园早已经是一个小型而完整的社会,我们不能在把每个学生做为孩子去对待,说出“孩子的事情交给孩子解决”或者“都是孩子打打闹闹无所谓的”这类话语!如今,校园暴力事件发生频繁,作为家长如何教育自己的孩子不受到校园暴力的侵害同时也不要其做那个施暴者是最重要的,作为老师和学校,如何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以及如何最小化的去解决学生之间的矛盾也是极为重要的!老师和学校的不负责,和稀泥,家长的打太极导致了这一个又一个悲剧的发生!年轻稚嫩的孩子没有错!错的是我们整个环境和社会给了他们暴力解决问题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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