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认为,所有历史的发展都是有因果制约和确切规律性的。也就是说,所有的社会现象都有着极其密切的因果联系,每一种社会运动都按照一种内部决定方向的运动原则进行的,以致所有社会现象发生的次序不仅仅表现为一个因果系列。在这一系列中每一环节的特点都是由前面环节的特点所决定的,而且在这一系列中在同样作用力的条件下总会产生相同的社会后果。所以社会向新的生活形式的过渡被看成是某种共同作用的原始力(生产力),对生活形式方向运动起一种因果制约作用的结果。因此说,马克思发展规律的概念和康德的大不相同。

马克思和恩格斯也常常谈到社会运动或发展的“自然规律”,“把社会运动看作受一定规律支配的自然历史过程,这些规律不仅不以人的意志、意识和意图为转移,反而决定人的意志、意识和意图”。

然而由此不能得出结论说:因按照其发展观在社会的变动中贯彻以同样的运动法规,所以马克思和恩格斯也认为在世界各地发展即使不是以同样的速度,那也是在完全相同的轨道上进行的,所以发展的方向完全一样,在大约相同的阶段上都表现为同样的社会现象。普遍的社会运动规律即使是到处都相同的话,那也决不是说,动力、生产力都完全相同,所以也不能从其协作中得出同样的结果。在各个地方既不是同样的技术力量,也不是同样的人力和畜力,也不是同样的自然力进入各个地理区域的经济过程的。特别是自然力的多寡和强弱在地球之上分布的极不平均,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力量作为运动因素,当然其运动的结果也不相同,这是毋须证明的。我们要是对各个地区的社会发展过程加以考察,一直追究到我们所知的最古老的阶段,那我们就会发现,它们的发展根本不是完全总在相同的轨道上前进的,在各个阶段也不会总出现相同的社会现象。

恩格斯曾在《反杜林论》中作了极其简短的描述:

就是在同一个经济阶段中“其独特的、天然就有的规律”并不总是以同样的力量或同样的尖锐程度表现出来的。比如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开始阶段,自己的规律尚有部分“沉睡”着,只是在以后“才公开地、强有力地发挥了作用”。因为在别的场合马克思也把这种暂时起作用的经济规律称为“自然规律”,这种规律“以铁的必然性发挥作用”,所以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种区分也常常不为人所理解。那种“具有铁的必然性”的自然规律在发生过一个阶段的作用以后能不能归于无效、重又失去其有效性?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马克思将经济规律说成是“自然规律”意思并不是说:它们是物理学意义上的自然规律,而是说,它们在经济生活中也像一种自然规律一样以一种强力和内在的必然性加以贯彻。此外,正如前面所引恩格斯的话一样,政治经济学是一种历史科学,所以经济规律也是一种历史规律。因为在发展的过程中总会一再有相同的生产力共同起作用,所以这些力量的相互影响也是理所当然的,而且继而使参加生产过程的人也发生变化——由此而产生一种新的经济结构,一种新的社会生活形式。社会形势发生了变化。

“但是有人会说,经济生活的一般规律,不管是应用于现在或过去,都是一样的。马克思否认的正是这一点。在他看来,这样的抽象规律是不存在的……根据他的意见,恰恰相反,每个历史时期都有它自己的规律。一旦生活经过了一定的发展时期,由一定阶段进入另一阶段时,它就开始受另外的规律支配。总之,经济生活呈现出的现象,和生物学的其他领域的发展史颇相类似……经济学家不懂得经济规律的性质,他们把经济规律同物理学定律和化学定律相比拟……对现象所作的更深刻的分析证明,各种社会机体像动植物机体一样,彼此根本不同……由于各种机体的整个结构不同,它们的各个器官有差别,以及器官借以发生作用的条件不一样等等,同一个现象却受完全不同的规律支配。例如,马克思否认人口规律在任何时候在任何地方都是一样的。

相反地,他断言每个发展阶段有它自己的人口规律……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同,生产关系和支配生产关系的规律也就不同。马克思给自己提出的目的是,从这个观点出发去研究和说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这样,他只不过是极其科学地表述了任何对经济生活进行准确的研究必须具有的目的……这种研究的科学价值在于阐明了支配着一定社会机体的产生、生存、发展和死亡以及为另一更高的机体所代替的特殊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