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该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华胜担任审判长,柳城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梁韬等人出庭支持公诉。
部分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代表及社会各界人士80余人现场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7月21日至2018年8月4日期间,以被告人兰某军为首,被告人陈某东、全某华等人共同参与组成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柳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股东郑某华(另案处理)与公司的其他股东之间存在内部经济纠纷为由,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在实施犯罪行为后,被告人兰某军给了被告人陈某东共计2000元的好处费,被告人陈某东将其中的700元转给了被告人全某华。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兰某军雇请被告人陈某东、全某华等人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军系恶势力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被告人陈某东、全某华系恶势力犯罪团伙的重要成员,其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和辩护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就犯罪事实、量刑等充分发表意见,合议庭将对该案进行仔细评议并择期宣判。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柳城县人民法院不断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全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院领导们始终站在专项斗争第一线,靠前指挥,率先垂范。在本案中,院长张华胜更是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为推进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彰显了柳城县人民法院在扫黑除恶斗争中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的决心。
作者:郑思羽 张秋华
编辑:彭高翔
来源:柳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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