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德国纳高拍卖行

公司名称: 德国纳高拍卖公司
所属地区: 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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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纳高拍卖行(NAGEL)创建于1922年,总部设于德国经济重镇斯图加特,现已发展为欧洲最著名拍卖行之一,每年定期推出亚洲艺术、欧洲古董艺术、现代艺术,地毯与民俗艺术拍卖会。2017年在奥地利风光秀美的音乐艺术之都萨尔茨堡开设分公司,并在萨尔茨堡每年举办春秋两季亚洲艺术精品拍卖会。公司创办人Dr.Fritz Nagel(1897-1981) 及接班人Mr.Gert K. Nagel 钟爱艺术,曾荣获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文化贡献勋章。 1978年, Mr. Robin Ph. Straub (1956-2004)加入德国纳高拍卖公司,并於1990年买下了纳高拍卖行,成為新的掌门人。2000年11月,纳高因拍卖沉船Tek Sing (的星号)上的35万件中国瓷器而闻名於世。数十万件出水文物100% 成交,那次拍卖会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拍卖会,其创下的拍卖史纪录,被载入吉尼斯世界纪录。近三十年来德国纳高拍卖行在亚洲艺术部主管Michael Trautmann先生的带领下,积极开拓亚洲业务,其亚洲艺术品拍卖会业已成为国际上重要的亚洲艺术品固定拍卖会,拍品囊括中国、日本、韩国和东南亚地区艺术品,尤以中国艺术品成绩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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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竞投

委托人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公司拍卖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 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应持有有效身份 证或护照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与本公司签署 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本公司签署委 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标的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 人保证如下:

1、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享有处分权,对该拍卖标的 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2、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 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3、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人或声称拥有权 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 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 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凡本公司拍卖标的未标明或未说明无保留价的,均设有保留价。保 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在任何情 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标的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 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1、通过拍卖标的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标的 作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2、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3、拍卖标的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安排以及 收费标准;拍卖标的的展览/展示方式;拍卖标的在展览/展示过程中 的各项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4、除非本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本公司对某拍卖标的是否适合由 本公司拍卖(即最终是否上拍),以及拍卖地点、拍卖场次、拍卖日 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按如下规则向本公司支付 保险费:

1、拍卖标的未成交的,支付相当于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 拍卖标的约定保险金额)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2、拍卖标的成交的, 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同意本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 十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他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依据拍卖规则 相关规定向买受人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如果某拍卖标的的竞买 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 留价百分之三计算的未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其他各项费用。

如委托人所得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纳税,则由拍卖人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之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代扣委托人应缴纳之税费, 并在缴纳完成后将纳税凭证交付给委托人。 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 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行负担)。 (所有内容以本公司拍卖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