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避债,是当下大家听到比较多的说辞。因此“债务风险隔离”的话题总是被人们所关注。如何才能避免因债务而导致家族财富的损失?

用律师的话说,做的好能确保【资产相对隔离】或【债务风险隔离】。

这话有三层意思:

一是得做好,即是准确把握法律条文的规则;

二是保险条款与法律条款得有机结合,不能单做一方面处理;

三是做的好可能也是相对隔离,还有比较多的现实条件需要具体分析。

关于人身保单的强制执行问题,今天小希就以法律的角度聊一聊

01

相关规定

保监会《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分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其设计类型分为普通型、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等。

是的,其实“保险避债”的说法并不准确,应该叫做“债务风险隔离”。债务是避不掉的,只能提前做好隔离。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02

“债务隔离”功能

在最高法的裁判文书网里检索结果来看,大额人身险在某些情况下,仍然可以实现债务隔离,无需被强制执行,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1.保单无需清偿被保险人的生前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与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寿险保单明确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并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从裁判文书数据库检索结果亦证实了这一点。引用这两个条文的案例达到2913件,其中若明确指定了受益人,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人要求执行保险金的,几乎都被法院驳回

2.消费型人身保险可执行性较低

保险合同强制执行的前提是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对于重疾险等消费型险种而言,往往没有现金价值或现金价值很低,在这种情况下,无需清偿债务,其保障作用仍然可以实现。

此外,2018年江苏高院的新规定亦明确:

对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被执行人的重疾型保险合同,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当充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利及基本生活保障。

3.保单的私密性和保单执行的时间差

保单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保单线索的搜集与保单的查询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

此外,江苏省高院的规定明确: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时,应当通知被保险人、受益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意承受投保人的合同地位、维系保险合同的效力,并向人民法院交付了相当于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的财产替代履行的,人民法院不得再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

因此,这既充分尊重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意愿和利益,也为保单执行提供了一定的缓冲时间。

03

保单合法权益

常说的父债子不还,是指在某些情形下,人寿保险合同的权益可以不被法院强制执行,但不是所有的人寿保险合同权益都能不被法院强制执行。

1、违法的情况。自己有债务而故意购买保险转移财产,不清偿债务的,属于恶意避债法院是不会支持的保费来源不合法

2、在实务操作中,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还是很多的。包括保单的现金价值、分红、保险金等,都是属于投保人的资产

即便是同一个保险产品,但不同的主体身份(如投保人是父母或孩子)、不同的主险和附加险搭配,就很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

必须指定保险受益人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则按照遗产处理。在《继承法》中,遗产要先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继承人只能拿到扣除债务之后的部分,如果资不抵债,则拿不到遗产。

合法性才是关键

无论你买多少人寿保险,买保险的钱,必须是合法获得的,如果涉及刑事犯罪,法院照样可以冻结、扣押、查封涉案人的保险。购买保险的这笔钱将会被依法追缴,保险合同也会因此被判无效。

在负债或公司财务恶化后投保,也会有非法转移财产的嫌疑,保险合同有被判为无效的可能;另外,洗钱也是不容许的...

所以说,人寿保险的财富管理功能,必须是建立在合法的财富管理基础上的,任何的财富传承和保全工具都不可能无条件地抵抗法院的强制执行,无条件地避税避债。

选择合适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很重要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均为自己或配偶的情况下,保单的保险金、保单红利或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无疑。若要实现避债意愿,最好的保险合同安排是以父母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指定孩子作为受益人,这样既能抵御人身风险,保障财产安全,又能实现财富的代际传承。

特殊情况

在人寿保单中指定受益人(同时作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人寿保险可以起到被保险人与其财富继承人(保单受益人)“债务隔离”的作用。
保单指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且受益人放弃遗产继 承。

04

投保人的“法商智慧”

1.选择合适的险种

虽然各地的司法实践有所差异,但相对而言,理财型、具有分红功能的人身保险产品被强制执行的可能性更大。若保险主要起到的是对受益人的保障作用,法院在判定是否可以强制执行时显得更加审慎。

2.选择合适的投保人和受益人

投保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保单,债务隔离功能受限,最高效的规避方法是选择低债务风险的人作为保单的投保人。但“保单代持”亦可能因代持人的信用问题,存在一定的风险。具体如何规避,在以后的文章里我还会聊到,大家可以持续关注o(∩_∩)o

3.投保时机的重要性

在资产状况恶化后的投保,很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恶意规避”行为。

4.投保资金需合法

如果涉及刑事犯罪,法院可以冻结、扣押、查封涉案人的保单。举个例子,案例检索结果表明,若保费系贪污贿赂所得的赃款,这笔钱将会被依法追缴。

05

案例分析

以孔先生为例:避债的优先级通过一张图表示例:

优先:

父母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也是父母,受益人是子女。

在这种合同构架里面,我们会看到保单合同没有夫妻俩的名字,尽管投这份保单的钱是来自于夫妻。

为什么这种合同当事人构架是最安全的?

假如说老公是企业的老板,如果他欠了企业的钱,人民法院要进行强制执行的时候,这种保单是肯定不能动的,资产隔离效果是最好的。

其他:

被保险人里面有子女,受益人里面也有子女。

在强制执行领域,法官可以强行斩断这个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进行清算,把保单现金价值作为强制执行的财产标的。即使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当中有子女,或全都是夫妻一方,这种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概率也非常高。

在人寿保险上,如果保险合同在受益人那一栏当中填写了具体的人名之后,受益人通过保险公司获得的利益不算作是遗产。既然不算作是遗产,投保人如果是老爸,老爸以前还有银行按揭款没有还完,那受益人拿到保险公司的理赔金也不需要继续用来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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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单

香港保险业200多年辉煌历史

香港完善健全的监管制度和法律制度

投诉局免费受理100万额度的理赔纠纷

2018年由内地访客带来的新造保单保费为476亿

2018全年香港保险索偿投诉共598宗

  投诉个案主要涉及保单条款的诠释、没有披露事实等,住院/医疗保险及旅游保险则牵涉最多索偿纠纷。
  在其中一宗关于“保单条款诠释”争议的个案中,一名受保人被诊断为心室颤动、心源性休克及心脏骤停,以“心肌病”提出危疾索偿,但保险公司以医院摘要没有提及“心肌病”为由,拒绝赔偿。
  保险投诉局认为,受保人的心脏受损程度,达到“心肌病”的国际定义,裁定保险公司须发放逾46万元危疾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