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退休地时,不仅只是下岗职工,对于所有跨省就业的人员都面临如何选择的问题。但退休地的选择是有严格的规定的,必须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精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要求来进行。
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精神,职工退休地的选择有这么几个渠道:
第一,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
本人在户籍所在地工作,养老保险在户籍所在地缴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跨省就业,养老保险累计缴费达到15年,转回户籍所在地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跨省就业,在外工作期间,没有一个地方养老保险缴费满10年,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到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
第二,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满10年的地区办理退休。
跨省就业,并在缴费统筹区内养老保险缴费达到10年,可将其他地方的养老保险转移到达到缴费达到10年的地方,累计缴费达到15年,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可以在缴费满10年的地方办理退休。
第三,在原参保地办理退休。
在基本养老关系所在地缴费不满10年,可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退休。如果每个参保地都不满10年的,可归集到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
综上所述,下岗职工选择退休地和其他职工选择退休地是一样的,主要根据户籍所在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费是否满10年,或是原参保地是否满10年等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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